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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评审专家的组建“走过场”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8-02 09:45: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莫让评审专家的组建“走过场”

■ 周景超

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将评审专家组的组建工作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以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采购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但实践中,部分基层采购人未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组建评审专家组,而是随意“走过场”。如某单位采购保洁服务项目,组建的评审专家全部为技术类(电子)专家,评审专家与所评审的项目专业不对口,最终导致采购结果采购人不满意。该案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非个例。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组建评审专家的人数进行了明确,而未对项目需求与评审专家的专业要求做详细的规定,采购人无从遵循。二是由于部分采购项目专业性强,一般采购人很难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一抽了事”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某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部分采购人为达到让“意中人”中标的目的,选择评审专家具有倾向性。

如何依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组建评审专家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中,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其他成员,均应当由采购人从同级或者上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七条的规定组建评审专家。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评审专家的组成人数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而非招标方式评审专家的组成人数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在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优先选定外单位的专家,并查询其信用记录以及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回避规定。

再其次,采购人应当按照项目特点,采购需求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对于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属性选择相应的技术专家,如办公机具、电器采购等项目可选择抽取通用设备类专家。大型设备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增加细分领域专业技术专家的比例,如大型机械、专用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可抽取机械、仪器、精密、电器等学科的专家。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增加选择经济类专家的比例。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教育、卫生、养老等服务项目应抽取涉及公共咨询、心理咨询、护理专业等的评审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项目还应当抽取价格、审计、环保领域的评审专家。而对于不是经济、法律专业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除了技术专家外还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经济、法律等专业的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抽取技术类如造价、监理、建筑、规划等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还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因为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的需求的改变及时调整合同的条款,需要法律专家对合同事项进行专业把关。

最后,评审专家应有行业自觉性,发现所评审的项目与自己的专业不相符时应自行回避。采购人发现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项目专业不相符的,也应当要求其回避。因评审专家回避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及专业不符合规定时,采购人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时,采购人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抽取或依法重新选定评审专家。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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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7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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