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易犯的那些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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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易犯的那些错
■ 程晓述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7月5日以来,笔者参与了所在地市对随机抽取的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05个项目的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代理机构易犯的错误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审中,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普遍未量化到相应区间,采用“方案较优、方案一般、方案较差”等主观性评审的非常多,给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第二,几乎所有的代理机构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中显示公告已发布,但基本都是延时发布后补充进来的,超过的时间均在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第三,对音像资料保存不重视,普遍没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给质疑、投诉及举报调查处理留下隐患,容易“说不清,道不明”。
第四,对未中标供应商递交的保证金退还不重视,能拖则拖,文件资料中普遍未见退还保证金相关记录。
第五,许多项目都没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将出具的验收书存档。
第六,有的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关键环节缺失,随意省略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这一程序。
第七,绝大部分代理机构只提供上门获取采购文件一种方式,并且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第八,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部分,条件设置不合理。有的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有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有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有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
除了这八大问题之外,还有的项目采购方式适用错误,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出现复制粘贴错误、关键字错误等。如此种种,不仅体现出代理机构的能力素质欠缺,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些采购人工作责任心不强,“一托了之”,只想当“甩手掌柜”,被代理机构牵着鼻子走,没有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发现问题并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希望上述问题的提出能够引起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注意,引以为戒,避免再出现相同或类似的错误,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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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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