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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6-17 18:42: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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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追求采购资金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一些采购人追求的第一目标。然而,一些采购人向记者感慨:采购成本低,未必真正节约了资金。“设备价钱高的,可能后期维护费用低;设备价钱低的,可能后期维护费用高。”在他们看来,考虑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才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日前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项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这是“全生命周期成本”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

此前,也有业内人士提议将全生命周期成本引入到政府采购项目中,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从而为体现物有所值最高价值奠定基础。

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的优势

全生命周期成本最早由美国国防部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是指货物或设备在有效使用期间所发生的与该货物或设备有关的所有成本,包括货物或设备的设计成本、制造成本、使用成本、废弃处置成本、社会责任成本等。其中,社会责任成本是贯穿在生产、使用、处理和回收全过程中的成本,主要是环境卫生、污染处理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其基本计算模型为:LCC(Life Cycle Cost,全生命周期成本)=CI(Cost of Investment,投资成本)+CO(Cost of Operation,运行成本)+CM(Cost of Maintenance,养护成本)+CF(Cost of Fault,维修成本)+CD(Cost of Disposal,废置处理成本)。“可以看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因素后,不仅要考虑货物或设备本身的价格、投入使用后的运维费用,还要考虑其本身的质量、投入使用后整体的运行质量、货物或设备投入使用后给采购人带来的好处和坏处。如污染环境、能耗大小给社会资源使用带来的损失。”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全生命周期成本在政府绿色采购方面运用比较广泛。如欧盟、英国等地区已在绿色采购方面引入了全生命周期成本,即公共机构采购绿色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产品和配件中是否使用绿色材料,还须考虑产品使用中噪音排放以及产品和配件的设计是否贯彻环保、节能、可循环、可回收理念等。裴育告诉记者,我国早在十年前就引入此概念,并且曾有采购人尝试在公交燃油汽车的招标评审时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在我国政府节能、环保采购项目中,也曾有业内人士提出,在评审环节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即综合考虑货物设备的购置价、使用寿命、耐用性、运行成本、社会成本、环境成本等指标。

选择将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主要因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采购人最大限度利用货物或设备的使用价值;二是有利于供应商回收成本,尤其是研发成本,以便向采购人提供更多质量更好的货物或设备;三是有利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实践中的点滴探索

全生命周期成本虽然有其优势,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真正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采购项目仍占少数。究其原因,不少采访对象答复:“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尽管如此,实践中也有一些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积极探索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一些采购项目评审中。记者了解到,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在某采购项目中曾考虑过全生命周期成本,该公司负责人成凯回忆说:“这是一个关于财务服务系统的招标项目,考虑到有利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与采购人协商在评审因素中增加一项内容,即系统推广服务经费的测算组成、运维服务经费测算符合系统推广需要。并将此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为1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最终用户能够承担起使用该系统的费用。”

对于评审专家如何做出评分,成凯告诉记者,这主要还是由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来给分。因为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评审方法,除了初置成本比较好进行报价和评判外,其他运营、处置等成本因供应商、采购人条件不同,不好比较,目前还没有可以参照的标准,希望将来在适宜行业内形成采购范本和惯例。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爱华认为,一般来说,可以考虑看采购成本占全生命周期成本比例,但这也没有一个明确标准,不同采购对象,采购成本占全生命周期成本比重也不同。对于环保类产品,由于其后期的处置成本会比较小,其采购成本占比会较高。“但从经验数据得出,一般采购成本占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比例为15%左右比较合适。”裴育说。

记者还了解到,东部某省财政厅曾在全省政府采购和控购管理工作要点中提出,在绿色采购方面,积极探索运用“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办法”,以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比重,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省对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办法一直在探索,但是目前尚无可成功实施的经验,在实践中也很少有采购项目用到全生命周期成本。

“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

全生命周期成本为何推行困难?某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是采购人尚不习惯和接受这一概念,代理机构也不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因此,相关规范性文件一直未出台。”采访中,业内人士对此都持有同样的看法,即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实对其不太了解,因此也不会考虑到将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因素。“甚至不少单位采购部门还不了解全生命周期成本核算内容和方法。”裴育说。

除了在观念上对全生命周期成本认识不到位以外,业内专家还分析了其他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技术方面的限制;二是预算方面的限制。“由于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各类设备或货物的具体技术参数、质量无法准确把握,对细化招标文件报价带来困难,因此,建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模型存在一定阻碍。”裴育表示,“另外,受年度预算额度所限,如何平衡好年度间的预算关系,也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的一大难题。”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的预算年度是历年制,即1月1日到12月31日,政府采购也是按照这样的预算年度来安排采购。姜爱华认为,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需要深入推进中期预算。对于全生命周期成本而言,基本都会跨多个预算年度,中期预算采用跨年度角度考虑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从更长远的周期考虑项目成本。

因此,推行全生命周期成本,不仅要提高业内人士对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认识,建立好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模型,还要进一步推进中期预算改革,以便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除此之外,姜爱华认为,财政管理数据系统也需要统一。如设备类采购,其本身涉及政府采购,同时还涉及预算编制、资产管理等,需要各个财政管理数据库打通,才能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进行完整测算或评估。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推行全生命周期成本更具理想化,对于一些需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尝试将其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如后期运营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期较长的货物或设备、工程建设类项目、绿色采购项目等。

采访中,还有业内人士认为,从规模经济效益来说,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这种评审办法,其内生动力不够充分,在国有企业采购招标中推广较具有现实意义。另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政府采购与绩效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章辉认为,编制中长期预算目前还存在一定困难,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在无法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租赁这种政府采购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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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6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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