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二)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二)
6.8 竞争性招标或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
6.8.1 例外情况
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c),当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a)条做出决定时,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原因,然后根据非正式招标方法或直接磋商成交的合同,向报价基本上符合要求、价格可接受的合格承包商授予采购合同。
根据财务细则第118.05(a)条,在下列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采购活动,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可确定采用正式招标方法不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客户的最佳利益:
i.采购金额低于为正式招标方法确定的特定货币门槛。
ii.没有竞争市场的需求,如垄断;通过立法或政府监管保持价格固定的需求;或其中的要求涉及专有产品或服务。价格或费率由立法或政府机构确定,例如在国家垄断或关税的情况下。为了证明固定价格或费率的合理性,控制费率或既定价格的监管机构或法律的名称必须包含在每项授标请求中,如果可用,还应提供当前价格(费率表)。专有产品或服务是指只有一个采购源能够合理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需要的情况,即以下情况:拟采购的是受法律限制的专有物品(即专利和版权);涉及国防或者国家安全的事项,使单一来源采购成为最适宜的采购方式;货物或建设工程可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得,或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对货物或建设工程享有专有权,不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或替补供应商或承包商。所需论证:解释为什么其他潜在来源不存在,以及价格合理性(例如与以前的购买价格比较)。
iii.对相同的采购活动已经做过决定,或者需要在最近的采购活动之后进行标准化。
iv.拟签订采购合同是根据财务细则118.02(c)规定的与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或根据财务细则118.02(d)规定的联合国系统以外政府和组织合作的结果。a)总干事(ED)可在适当情况下授权与联合国机构就采购活动进行合作。根据财务细则118.05(a)(iv)的规定,依赖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即联合国机构已将合同授予一个实体,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选择依赖该决定对自己的合同做出授权; b)这种情况与预选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有资金来源的指示;也就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依赖另一个联合国机构采购决定的自愿性质。如果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是针对另一个联合国组织长期协议(LTA)的框架采购订单,则不需要进一步的独立合同审查或内部授标请求。请参阅第11.4.6节“根据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中关于根据长期协议发布框架采购订单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第14.1.3节“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中要求的文件。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依靠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来签发合同(而不是针对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时,需要根据拟签订采购合同的价值进行内部授标请求或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根据另一个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决定制定自己的长期协议,则需要根据第9.4节阐述的详细情况进行合同和财产委员会(HQCPC)审查。
v.相同要求的报价已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竞争获得,拟议承包商提供的价格和条件仍具有竞争力。a)使用先前竞争性招标方法的合理期限应限于合同签署日后12 个月,除非考虑到特定市场另有正当理由;b)对于价格波动很快的商品(原材料、石油产品、一些IT 设备等),报价的竞争力必须始终是合理的;c)如果已使用紧急采购程序(EPP)获得相应报价,则不适用本规定,除非新要求是针对最初紧急情况提出的后续要求,或是支持对新出现紧急情况做出响应的要求。所需论证:对先前正式招标方法的使用及其结果的详细总结;价格的合理性和该地区普遍的市场价格。
vi.正式招标在合理的前期内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a)“前期”是指提交失败的竞争过程的截止日期之后经过的时间;b)适用本例外情况的“合理前期”的期限将根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性质和类型、市场条件、重新招标时吸引新供应商的可能性、货物、服务、工程所在区域的安全和工作条件以及影响决定的任何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c)根据本条款,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确保进行了市场调查,并完全确信重新招标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采购授权人员还必须确保所有事实都记录在理由说明中;d)采购授权(PA)人员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此例外情况的“合理前期”不得超过提交失败竞争流程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所需论证:对竞争过程及其结果的详细总结;该地区价格和普遍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vii.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是用于购买或租赁不动产。a)位置的选择基于安全考虑。所需论证:价格的合理性(例如,联系专门从事商业房地产服务的公司);确认是否有可能遵守MOSS规定,是否获得联合国安全与安保部(UNDSS)的许可等;对现有房屋建筑及附属场地进行市场调查的证据;以及选择这些房屋建筑及附属场地的理由。应当指出,法律上的“租赁”不包括占用酒店房间的权利:正确的用语是“许可”。然而,考虑到担保等正当理由,对“租赁”的解释扩大到包括占用酒店房间的权利,因为期望酒店参加正式的租赁安排招标程序是不现实的。
viii.对这项要求有真正的迫切性。a)服务的紧急性必须超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控制,即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缺乏规划或缓慢行政程序的强制环境。所需论证:解释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如何符合进度要求,以及如果不这样修改交货进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通过将价格与以前的采购价格进行比较,确认价格的合理性,选择该特定供应商的理由。由于缺乏规划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行政程序缓慢而产生的紧急情况,这不是触发例外情况的有效理由。
ix.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获得无法客观评估的服务通过人事合同无法获得的特定个人服务,例如: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公司涉及到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的特定专家,其能否服务前述公司尚不确定;以研究、实验、学习或开发为目的,导致采购原型产品的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涵盖生产货物的数量足以证明其商业可行性,或生产货物的数量足以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则不包括这种合同情况;在没有可靠比较基础的情况下,向特定供应商提供获取尖端技术或其他新方法的服务。所需论证:解释该特定个人或公司最适合提供服务的原因以及价格的合理性。
x.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以其他方式确定,正式招标不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拟议的承包商由根据细则118.02(e)规定的资金来源预先选定的情况。a)紧缺商品可以立即以不可能保持的价格采购;b)原合同中要求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范围的扩展,通过修改以确保连续性。所需工作连续性的理由,即为什么新的招标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以及价格合理性的确认,例如与以前的投标进行比较等。上述根据财务细则118.05(a)援引每一例外情况的理由并非详尽无遗,可能包括执行首席采购官(ECPO)或授权人员确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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