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一)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一)
6.6.4 招标文件修订
在提交报价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出于任何原因,无论是主动提出的还是在供应商提出明确要求之后,修改招标文件。标前会议必须通过会议记录进行记录,会议记录随后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文件的修改必须得到采购授权(PA)人员的批准,如果是正式的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则必须在批准前获得采购审核员的预先批准。修正必须在提交报价截止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以便供应商解决其报价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修正案将成为延长提交期限的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为了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相同的细节资料,招标文件的修订必须:a)在有限竞争的情况下,同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受邀供应商;b)如果是公开竞争,则上传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对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变化可能导致重新招标。
6.6.5 招标程序的取消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在招标和评估过程中和合同授予前任何时候无追索权取消招标的权利。相关采购授权(PA)人员必须批准所有取消。可能导致取消的条件包括:a)最初招标的理由不再有效;b)要求进行重大修订;c)最低报价与成本估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d)收到的投标书均未实质性符合要求;e)采购授权(PA)人员为维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而确定的其他理由。如果投标被取消,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收到书面通知,报价将可供各自的投标人收集,否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保留在不另行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放弃未开封的此类投标的权利。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承担将投标书退回投标人的任何费用。采购官员必须确保将所有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6.6.6 单一来源直接订约情形下的要约邀请
如果单一来源采购下的直接订约符合规定(见第 6.8 节“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第ii至第x段),则根据财务条例和细则(FRR)第118.05(c)条,仅向一家供应商提出报价。
尽管直接订约方式放弃了竞争过程,但这种方法并没有减少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直接订约方式下,合同仍必须授予实质上符合要求、价格合理的卖方。
仍需采取下列采购行为:(a)编写需求定义;(b)根据需求定义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一般条件,向选定的供应商征求报价;(c)评估报价(见第8.8.4节“审查在直接订约 或单一来源采购情况下收到的报价”)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谈判(见第 8.9 节“谈判”); (d)通过适当的采购授权(PA)人员授予合同,包括采购审核员或合同和财产委员会(CPC)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事先审查。
由于直接订约中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在请求上述(b)中的报价时,不必使用标准招标文件(RFQ、RFP、ITB),但为了便于评估过程的开展,采购官员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简化招标文件的信息,或直接通过招标模板中的相关可退回表格/明细表提供信息。当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直接订约(见第6.10节)时,发布简化招标文件是指在系统内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招标流程,并在必要时进一步简化。
6.6.7 针对长期协议的要约邀请
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见第11.4节“长期协议(LTA)”)或其他联合国实体(见第14.1.3节“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就特定情况下所需的货物或服务订立了长期协议(LTA),则应根据长期协议的设置(见第11.4.2 节“长期协议的类别”)向供应商征求报价,例如:无二次招标的单一供应商长期协议或多供应商长期协议。采购官员可以直接联系长期协议持有人,根据长期协议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和条件,确认其对这一具体要求的报价。或者,如果条款和条件明确,则可以直接发出框架采购订单(见第 11.4.6 节“针对长期协议的框架采购订单”)。具有二次招标的多供应商长期协议。二次招标对招标的重要考虑对于等于或高于5000美元的所有二次招标活动,必须使用报价邀请书(RFQ)模板(可以是货物和服务标准报价邀请书(RFQ)模板的简化版本);项目说明应包括长期协议中包含的项目参考;二次招标产生的报价不需要提交安全的电子邮件/传真号码或密封信封,无论其价值如何,除非采购当局决定;文件中应包括一份由相关采购授权(PA)人员签署的说明,证明最终选择决定的合理性,以记录对最终框架采购订单的批准。长期协议只能用于订购长期协议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需要该供应商提供其他货物或服务,则必须遵循其他招标方法。
6.7 与供应商的沟通
在投标期内,潜在供应商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之间不允许就招标文件或提案的内容进行任何交流,除非采用下述处理查询的方法。对供应商的疑问或不明,必须通过书面信函和(或)标前会议处理,随后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书面会议记录。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明确响应的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出询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编写和发送对这些询问的书面答复,并同时将所有答复连同询问的文本通知所有供应商,而不提及询问的来源。对技术上复杂的收购,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可以在发布书面澄清之外,或没有发出书面澄清的情况下举行标前会议。这种会议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或远程会议,也可以是现场会面考察。在进行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时,必须遵守以下指示:a)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会议和/或现场视察的时间,以便所有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出席会议和/或现场考察做出安排; b)投标前的会议或现场考察为非强制性,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必须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此类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不是强制性的,则投标人不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不会导致最终拒绝投标。如果必须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必须注意要求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检查; c)选择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代表应提供代表潜在投标人的合理证据,如名片、授权书等;d)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官员将编制参加标前会议或现场考察的代表名单,并在名单上签名,或通过 Skype等方式记录其出席情况。清单中还应包括代表姓名和相应的投标人姓名。所有参加者如亲自出席,必须在名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和时间;e)应介绍参会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客户(捐助者)的观察员和出席的投标人代表;f)关于投标书的提交,应提醒供应商代表注意以下重要事项:在其投标书中提供随后评标期间联系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认真审查投标要求;尽早说明招标文件中是否有似乎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规范),以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能够及时回复客户,并要求在合理的情况下发布修正案;经常检查是否存在修改情况,以避免对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错误规范、错误数量等报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还应在标前会议上向与会者强调投标人通常犯的错误类型,并就有效投标提供其他建议。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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