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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1-02-25 18:24: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

要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并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局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实行“三定点”管理,并按照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应当由财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和车辆实际状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山东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公开选定“三定点”服务商,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和评价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应当从“三定点”服务商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有关工作。“三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三定点”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办法》强调,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的情况,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定点”服务商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服务商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定点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山东省属驻外机构、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按照《办法》原则管理。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办法》原则管理。

据悉,《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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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31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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