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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理的几点建议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2-22 18:26: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理的几点建议

■ 张联成

财政部日前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行业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对此热议不断,纷纷为修法建言献策。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相比,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健全与完善。但对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时,只关注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忽略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如果因某个项目负责人所做项目出现问题其所在的单位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那么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会因此,在一定期限内停业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该项目负责人则可“拍屁股”走人换个代理机构继续“重操旧业”。如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代理机构、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公平,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存在因代理机构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同事不同罚”的情形。这也违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部分违法行为主体及处罚的规定,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十)。改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负责该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到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该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终身不得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业务:(一)......(十一)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资料,或违法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的;(十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三)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的特别责任】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的;(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三)从事营利活动的;(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改为: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并将负责该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

第一百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责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责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禁止其一到五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 终身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理情形】违反前四条规定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或者入围结果无效、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入围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三).......改为:(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或者入围结果无效,由采购人撤销合同或者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同无效,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入围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供应商一般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的;(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三)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违法转包、分包的。改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供应商严重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延长至三年,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入围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参加人员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入围无效。改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供应商及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到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将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到五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该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终身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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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3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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