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
6.5.3.4 合资企业评价标准
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货物、工程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则该投标人可与其他实体,特别是拟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国家的实体联合提交报价。如果是合资企业、财团或协会:i.这类合资企业、联合体或协会的所有当事方应就其报价和招标过程可能授予它们的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义务,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担连带责任;ii.报价应明确指明被指定的实体为处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事项的联络人,详情见适当的可退还表格。该实体有权在投标过程中,以及在授予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有效期内,作出对合资企业、协会或联合体具有约束力的决定;iii.未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合资企业、财团或协会的组成或架构。如果在招标过程中预计会有合资企业,招标文件应说明如何应用每个评估标准,即如果标准适用于:所有联合体成员必须符合要求;各合资企业成员必须遵守;至少有一个合资企业成员必须满足这一要求。通常情况下,资格标准(如具体经验要求和营业额要求)是指所有合资伙伴的总和,而资格标准是针对每个合资伙伴的(不包括不合格名单中的合资伙伴)。
6.5.4 需求一览表
需求一览表可包括:a)技术规范、工作说明(SOW)、设计文件、雇方对设计和建造的要求以及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参考条款(TOR);b)为了防止在合同执行时与供应商产生误解和分歧,必须清楚地说明和描述供应商预期的履约。含糊不清的履约要求也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为投标人可能不得不在其投标中考虑应急或风险缓冲;c)根据采购活动的性质,要求以技术规范、工作说明(SOW)、设计文件、雇方的设计和建造要求以及工程咨询服务任务大纲的形式说明(关于书面要求的指导意见,见第4.3节“需求定义”);d)如果有固定的需求或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提供货物交付日期或服务、工程的开始或完成日期条款;e)采购货物时,应包括目的地和运输方式。对于服务和工程,应规定目的地/位置;f)交付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用于具体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的货物的交付(见第12章)。
6.5.5 可退回投标表格或明细表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由供应商填写并包含在其报价中的具体表格或明细表。“表格”一词通常用于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而“明细表”则用于工程的招标。所涵盖的数量和具体表格或明细表必须符合所要求的复杂性和所选择的招标方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招标文件模板中已经有许多表格或明细表。
6.5.6 契约信息
a)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适用于合同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合同通用条款的副本,否则必须参考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上提供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明确了供应商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署合同时应接受的条件。就建筑工程而言,合同通用条款作为一个固定和不可改变的组成部分,列入特别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调整的六个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为基础的合同中的每一个。货物和服务使用通用条款不适用于工程承包; b)招标文件必须说明,投标人必须连同其投标书提交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标准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保留意见,如果未提交此类保留意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视为接受所有上述合同条款;c)特殊条件始终是与特定招标相关的特殊合同要求之外的附加条件。法律顾问必须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澄清与合同通用条款相矛盾或修改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d)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这些特别条款和条件称为“特别条件”,必须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顾问批准。在向投标人发布合同之前或与选定的承包商协商之后,在特定工程包的合同通用条款中需要增加的某些情况下,应将其纳入其中;e)对服务和工程的承包,招标文件中必须始终包括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示范合同的副本,并且必须在投标前填写相关合同附表;f)标准合同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报价前了解具体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了解如果被选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他们将要签署的合同类型;g)关于工程的其他必要和更具体的信息作为工程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在明细表中;h)采购货物时,相关的包装和装运说明的副本可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包装和装运说明在投标时对供应商很重要,因为它们包括包装说明、装运标记和编号、装运通知、清关和付款所需的文件以及发票;i)必须包括价格和付款信息,如合同是否基于固定价格或一次性付款或成本补偿签订; j)如果适用,必须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和(或)预付款保函的表格。
6.6 供应商邀请
在拟订和完成招标文件之后,在分发这些文件之前必须采取下列步骤。
6.6.1 招标文件批准
招标文件必须在发布之前得到采购授权(PA)人员的批准,对于正式的招标方法(招标邀请书和建议邀请书),采购审核员必须在批准之前进行预审(见第2.6节“采购审核员”)。
6.6.2 招标文件发布
在公开竞争条件下,招标文件应同时发布和分发给市场调查期间确定的所有潜在供应商(通过邮件、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并在互联网和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上以电子方式提供,以便所有投标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做出响应。还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在有限竞争过程中,只有选定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招标,招标文件应只提供给入围供应商。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短名单必须由采购审核员预先批准,并由采购授权(PA)人员批准。如果招标文件是以电子方式发布的,采购官员必须确保文件以有限编辑格式发布。此外,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一项条款,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有效交付的电子文件不承担任何责任(见第6.10节“电子投标”)。
在国家或地区竞争中,可以在工作时间向供应商提供文件,供应商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办公地收集相关文件,从而获得采购通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将招标文件的签字副本与文件一起存档,说明招标文件的寄出地点和寄出时间(如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寄出的屏幕截图打印件),以及招标文件的签发对象(如传真收据、电子邮件副本、快递收据等),以便于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时,则无需这样做,请参阅第13.9节“文件维护”中的规定。
6.6.3 短名单的保密
为了维护竞争原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得披露任何有限竞争(见第6.2.2 节“有限的国际竞争和有限的国家/地区竞争”)中的短名单公司的名称,这些公司的招标文件只提供给入选供应商的短名单。对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变化可能导致重新招标。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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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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