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合同有效性设计的政府采购制度更具生命力
围绕合同有效性设计的政府采购制度更具生命力
——从“政府采购产生合同的过程”对比“合同本身”的重要性谈起
■ 陈梁
“政府采购产生合同的过程对比合同本身,哪个更重要?” 日前,政采领域某专家提出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施阶段,对于该问题的探究具有更大价值。
政府采购本质是围绕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过程的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等。任何环节都能影响甚至决定采购的最终成效。那么,政府采购产生合同的过程更重要还是合同本身更重要?笔者认为,对重要性的衡量要根据不同的主体角度予以区分。站在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的角度,合同本身无疑是更重要的,两者的关系就如同手段和目标的关系。手段虽然重要,但目标的实现却是核心,手段只能服务于目标,抛开实现目标的初心而迷失于追求手段的完美,有舍本逐末之嫌。站在供应商的角度,盈利才是投标的目的,得到合同又是盈利的基础,所以采购过程的组织是其最关注的环节,合同本身是按常规流程,可以后续协商履行的常态化工作。
由上可以看出,不同主体看待“政府采购产生合同的过程”与“合同本身”的重要性存在差异。所谓的差异性实际上反映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平衡追求价值的问题。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缺少对这一问题的考量,基本上都是围绕如何规范政府采购组织过程所作的规定,鲜少对政府采购合同本身进行规定,如合同分类、合同谈判的要素、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验收等。作为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抛开合同有效性,过于追求合同形成的合规性,必然会使制度设计迷失方向,这也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围绕合同有效性设计的政府采购制度才会更具生命力。
围绕合同有效性设计政府采购制度,关键在于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权责对等的采购人制度。第一,建立对采购从业人员的准入考试及职业能力评测制度。专业能力是签订有效合同的基础,也是政采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离开了专业的从业人员,其他的工作无从谈起。第二,规范执业流程,梳理、细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采购权行使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责任,编制规范执业手册。权责对等不是一句口号,须将其落实到具体的采购操作环节,细化为可操作规则、制度、职业规范,并予以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学习,降低操作难度,形成专业化的采购队伍建设机制。第三,建立对采购权行使主体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与其职业晋升、经济收入挂钩,促使其规范、尽职履责。由于政府采购是用别人的钱给别人买东西,因此,必须利用制度设计消除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惩罚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采购权行使人正确履职。第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全国“一张网”,达到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目标,同时适度公开采购过程信息,为全社会、全方位、智能化政府采购监督创造条件。第五,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监管部门独立设置。同时,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统一牵头梳理、细化全国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规则制度。在省级、设区市政府设立政府采购局,负责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以达到优化人员配置,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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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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