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政府采购中的“典型合同”
【一家之言】
从《民法典》看政府采购中的“典型合同”
■ 刘跃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除合同的通则外,对调整一般社会关系的“典型合同”作出了规定。“典型合同”共19大板块,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与合伙合同。从以往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所指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定义)。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涵盖或者涉及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合伙合同。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运输合同不属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调整范畴。笔者就有关涉及政府采购的“典型合同”进行归纳,并列举出《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供业界参考。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政府采购货物合同中的常见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除了要遵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外,还需要遵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保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此方面的内容经常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中作为重要条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质量保证金。另外,为了维护保证人的权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合同常见于政府采购实践中的有网络线路租赁、车辆租赁等。
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技术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八百四十四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技术合同多见于在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且以软件开发项目居多。
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明确,“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还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伙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在政府采购PPP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具体如垃圾、污水处理等项目。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