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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布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12-10 19:54: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司法部公布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昝妍报道近日,由司法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1223日。

据司法部解释,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定机制。现行行政复议法制定于1999年,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暴露出,管辖体制有待完善、工作机制有待优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司法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102条,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确立为立法目的,主要在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

为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征求意见稿》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理概念修改为“行政行为”,便于群众理解和申请行政复议,杜绝行政复议机关推诿受理复议申请;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裁决、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对行政争议应收尽收;扩大附带审查范围,群众对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可以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

为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征求意见稿》完善申请人代表人、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制度;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六十日延长到六个月,更充分保障群众申请权;将轻微行政处罚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使行政复议挺在行政诉讼前面化解更多行政争议,减少群众诉累等。

为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征求意见稿》增设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制度,解决群众“不会复议”的问题;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增设驳回申请制度,并配套监督机制等。

为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公开公正、灵活简便的审理程序:一是规定办案原则上要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实现开门办案、阳光复议。二是将调解确立为办案原则,应调尽调,充分利用行政系统内的资源优势从根子上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四是新设“繁简分流”的审理模式,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降低群众的时间成本。五是为提高办案质量,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听证,且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六是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七是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增强决定的公正性,规定未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案件,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经听证的案件,要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复议决定;完善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引导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直接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利益问题;适应实践需要,细化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情形;针对新纳入复议范围的行政协议类争议规定相应的决定类型;为体现高效的制度优势,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三十日内审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审限不作延长,使行政复议的审限整体上短于行政诉讼,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快车道”等。

为保证行政复议法实施效果,《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作了以下修改:将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全面纳入追责范围;增加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细化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关于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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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1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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