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中,让法与理更好地融合
【一家之言】
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中,让法与理更好地融合
■ 黄民锦
目前,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和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主要是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主,很少涉及说理。笔者建议,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中注重法与理的融合,推行说理式文书。
现实要求
法律是社会变化的透视镜。现代法治对政府部门的执法提出善政的要求,不仅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实现管理目标,还要求执法部门与公众保持有效沟通。
尽管财政部从2017年起先后发布了3次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在释法说理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笔者认为,有意识、系统、全方位推行说理式文书的步伐有待跟进,大量的文书偏于援引法律法规,略于说理。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工作量较大。质疑投诉处理不能仅简单地查明事实,做出回复与决定,要撰写文书,但撰写说理式文书难度较大,要求也更高,无形增加了工作量,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更多人会倾向于省略这一环节。另一方面,工作要求高。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审理者或裁判者不仅要精练法理,而且要洞明世事,追求法律效果与其他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大多数当事人对撰写文书积极性不高,更不要说是说理式文书了。文书在形式内容上,增加了法律依据详文,并对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节选、汇总,条理清晰,内容翔实,有利于提起质疑、投诉的供应商详细了解案情,处理结果令人信服,同时也方便他们学法、守法和用法。目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即使熟悉具体政府采购规则,但对规则制定的本意和蕴含的法理不甚明了,加之财政部门长期以来过于强调执法的合法性,对执法的合理性关注不够,相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知识结构上并没有为文书做好思想准备。部分人为了避免执法责任追究,更倾向于以格式化的文书撰写。部分供应商对文书关注度略低,需求不高。
路径选择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理念之于执法,犹如罗盘之于航海。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情理同样是法律得到良好运行的基础。笔者认为,文书是政府采购执法实践性需求并成为一种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纷争的路径选择。在执法中,我们要合法与合理并举,刚柔相济,释放合法与合理内在融合的治理效能。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因此,法与理的结合不仅融合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需求,体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治属性、法治属性、专业属性、社会属性的统一,也给出了供应商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明晰的理由。说服不是强制供应商接受回复或处理结果,而是要坚持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和有效释法说理相统一,既准确适用法律,又解开投诉供应商心结,更好地实现法理、事理、情理“三理”高度统一,深度融合,让供应商能感受到公正对待,增强文书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积极探索,分类推进。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建议在不同层次、不同行政区域有计划、分批分期开展推行说理式文书工作试点。在文书内容上,可先从事理说明入手,讲解证据采集和事实确认。而后,加强对情理的说明,讲清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情形和原因,最后,待相关人员撰写文书技能有所提高后,推进法理的说明。
重视培训,理论先行。财政部门和代理机构要改变重实务、轻理论的培训模式,加大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常理、常识、法理的系统培训,加强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培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培养法理性思维,使从业人员既懂业务又懂理论,从而满足文书的撰写要求。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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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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