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给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规矩
【业内动态】
贵州省给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规矩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近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吴敏报道近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旨在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对政府数据及政府数据的共享及政府数据开放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基本原则是,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指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贵州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编制指南和责任清单要求,对照本单位职能编制、维护各自的全量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目录时应当听取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贵州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将各行政机关的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汇总后,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发布。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定期进行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能变化需要更新目录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数据共享,《条例》明确,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如使用部门有需要,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数据开放,《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强调,贵州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对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数据开发利用得出的数据模型、数据产品等,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据了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保障机制顶层设计又一项新成果,也是该省探索大数据发展路径的新举措,将为国家大数据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益的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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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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