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十九)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十九)
6.5.3评估标准
招标文件必须根据所选的招标方法说明评估方法,即RFQ-最低价格在技术上最可接受的报价;ITB-最低评标价格且实质上符合报价;RFP-累积分析。此外,招标文件必须说明评估标准(如适用),包括:正式和合格标准;资格标准;技术标准;财务标准。
评价标准应适合采购项目的类型、性质、市场条件和复杂性,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明确规定。应制订评价标准,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实现最高性价比。起草评价标准后,建议采购人员进行模拟,将制定的评价标准应用于评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分析的目的是证明标准对给定的需求和市场是适当的。
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透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估中要考虑的所有标准,并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得更改。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和投标截止日期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则应按照第6.6.4节“招标文件修订”的规定进行修改。
6.5.3.1形式标准和资格标准
形式和合格标准由评估小组在初步筛选期间进行评估(见第8.5节“初步筛选”)。
形式标准
形式合规标准的示例如下:当投标书中有明确规定时,报价书应附有所需的文件,包括投标提交表,并在投标表的关键部分签字;报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非历史文件。非历史性文件是指与投标有关的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投标人不可能拥有的文件,例如投标保证金。如果需要委托书(POA),在标书签署之日没有有效的委托书将导致标书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或委托书在技术上是有缺陷的或无效的,采购官员必须确定投标人是否拥有其历史文件(即对其有利的有效的预先存在的委托书),这可以被认为是使投标符合实质上的符合性。如果没有此类文件或所制定的文件时间比较短,即它是非历史文件,则投标将不符合要求;在适用的情况下,投标应附有所需的保证金;在适用的情况下,投标应附有所需的保证金;报价包括全部或部分要求,特别是分段投标;报价包括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关合同通用条款(GCC)的证据;报价包括接受其他重要条件的证据,如履约保证金、保证、交货时间表和付款条件。
资格标准
供应商符合第3.3节“供应商不符合资格”中规定的合格条件,包括:供应商不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或合作伙伴签署的与采购过程有关的项目协议所排除的国家。任何被排除在外的国家必须清楚地包括在招标文件中;供应商不存在第1.5.3.2节“供应商利益冲突”中定义的利益冲突;供应商未被列入任何已确定的不合格名单;供应商目前没有被暂停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往来,也没有被从供应商数据库中删除,原其因并不是根据供应商审查委员会的授权从事被禁止的做法。
6.5.3.2 资格和技术标准
资格和技术标准在技术评估期间进行评估。
资格标准
当包含在招标文件中时,资格标准将在通过(不通过)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无论这些标准是否包含在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或建议邀请书(RFP)中。
供应商资格标准的范围必须合理,必须考虑合同的价值和招标的复杂性。可以考虑以下方面:注册证书、执照、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技术能力和经验;成功的过往业绩;在类似领域有相同或类似要求的经验;关于先前合同价值的最低要求;该地区的经验;承担任务的可用能力和设备;在交货国提供售后服务或代理;拟聘人员的资质和经验;正在运行的公司管理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等管理能力;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关于所要求货物的任何不利报告的证据。在这些情况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利报告的性质(如合同终止或严重延误),确保其与采购的价值、关键性和风险相称并随时间保持一致;证明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的若干年内一直在提供类似货物、工程、服务的证据;机构和工作量能力,如生产现场、员工的能力和可用性等;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述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经验;根据正式管理体系(即解决社会、环境、健康和安全绩效问题)控制运营的可持续性,有或没有国际第三方认证;表现出对可持续性的组织承诺;财务能力。例如:在过去一年或几年中,每年的最低销售额;最低财务盈利能力和流动资金比率。
如果招标文件在“详细情况和投标人须知”一节中说明将按标段进行评估(见第6.5.2节 “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必须解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如何在供应商不符合所有资格标准(如能力和移交要求等)的情况下授予标段的问题,这些标段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建议授予的所有标段的。
通常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如果投标人不符合执行建议授标的所有标段的所有资格标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以实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最佳总体性价比组合的方式授标每个受影响的标段。
例如,如果是招标邀请书(ITB)评估,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投标或一组关 联投标中的多个标段提供了最低评标价(即L1 投标人),并且在资格标准评估期间,发现其不符合将要授予的标段组合的要求(如移交要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应在L1投标人和第二低投标价格(即每个标段的L2投标人)之间进行逐批价格比较;然后计算每个批次的L1和L2报价之间的价格差;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节约,并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多个报价组合作为最终的授标建议,L1报价和L2报价之间的价差较高的标段将授予L1投标人,直到授予L1投标人的所有标段的组合达到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例如:生产能力、周转率、最大合同价值等)。技术标准根据需求定义的明确程度,制定技术和资格标准,以根据与规范和其他要求(在RFQ和ITB中)合规性相关的合格或不合格基础或通过评分点/评级标准(在RFP中)进行评估。当使用累积分析评估方法时,技术评估标准与为达到预期结果或解决需求定义中描述的已识别问题而提出的方法和方法有关。在这些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分配给每个总体标准的百分比或分数(例如,经验:xx分,途径和方法:xx分,拟任用人员的资格和能力:xx分)。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考虑为所有投标人或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价后达到最低分数的投标人的面谈或口头陈述列入若干技术要点。这项工作应针对复杂的过程(例如新的长期服务),因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供应商都有资源成本。恰当地管理流程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确保建议邀请书(RFP)包含了陈述目的的措辞,这通常是为了验证报价人在其建议书中提供的信息,并测试报价人对工作的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此类 陈述将发生的大致日期。
6.5.3.3 财务标准
价格是一个重要的评估标准,但价格的权重取决于所选择的评估方法(见第8.4节“评估方法”)。重要的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哪些价格因素将用于评估。可考虑各种因素,如运费、运营成本、附带或启动成本以及生命周期成本。对于服务和工程,应提供成本明细模板,例如工程量清单。在所有情况下,所需的细目和评估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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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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