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集采机构竞争要跨越哪些“坎儿”
开展集采机构竞争要跨越哪些“坎儿”
——访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但完成这项工作还有不少事儿要做。”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竞争的专访时,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开宗明义。
那么,“让集采机构参与到竞争当中去”这张“施工图”该如何擘画,未来还需要跨越哪些“坎儿”,以实现从0到1的突破?王丛虎从现状到意义,再到具体操作提出了一系列个人看法和建议。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一直很关注开展集采机构竞争的工作,并帮助一些地方策划了初步方案。据您了解,目前,集采机构之间、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之间在承接业务方面是否存在竞争,大致现状是怎么样的?
王丛虎:从目前来看,部分集采机构之间、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在承接业务方面存在一些竞争关系,但尚不明显。总体上,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外,而集采机构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众所周知,不少地方的集采机构参与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中,这些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从事交易业务而不从事代理业务,与社会代理机构基本不存在竞争。而仍保留集采机构独立地位且从事代理和交易业务的机构,其与社会代理机构尽管存在竞争,但不明显。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认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什么要提出开展集采机构竞争?
王丛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为此,各个领域引入竞争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发展的必然。集采机构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展开竞争不仅有助于其本身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报》:未来开展集采机构竞争,是集采机构之间的竞争,还是所有代理机构相互竞争?您是否有建议的方案?
王丛虎:从长远发展来看,集中采购业务中的代理业务和交易业务应该分开。也就是说,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都可以从事政府采购中的代理业务,即组织需求论证、编制采购文件、准备与发布公告等,在这些业务上可以适度竞争。这种竞争不仅可以在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之间展开,也可以在集采机构之间展开。集采机构作为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法人单位,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同时更应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真正做好专业服务,成为专业机构。
《中国政府采购报》: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一文中提到,“鼓励集采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您认为,具体实践中,该如何打破不同级次、不同地区的代理业务?
王丛虎:随着财政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之中,采购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具体来说,当采购交易业务实现了全程数字化之后,政府采购业务的重点就转为基于财政绩效预算和采购需求,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文件等。与之相对应,集采机构之间的竞争就变成了专业性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当然,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之间是可以双向自由选择的。但是,在当前采购人主导采购市场的环境下,首先还是积极鼓励集采机构积极承接不同层级和地区的代理业务。之后,逐步推动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中国政府采购报》:据了解,目前很多集采机构都是事业单位或参公单位,其工作人员常常抱怨晋升、绩效等机制不够健全,无法真正激发他们参与竞争的内生动力。您认为,未来开展集采机构竞争,该如何对应建立与集采机构竞争相适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
王丛虎:随着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尚存在独立集采机构的地方面临着进一步改革的可能。当下,许多地方已经开始改革,纷纷将集采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甚至一些地方已经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改制为从事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当然,也有地方在改革中把集采机构归并为执行行政事务的参公单位。客观地说,这种发展方向也未尝不可,只是一定要对其进行公共部门的绩效考核,而不是让其做完目录范围内的事项后就万事大吉。而且,在政府采购法尚未修订的前提下,很多地方保留集采机构事业法人的地位,这也是一种选择。总之,在当下大变革时代,我们应该鼓励各地基于自己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改革,先试先行,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推进政府采购业务向前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认为,开展集采机构竞争还需克服哪些困难?
王丛虎:开展集采机构竞争还有不少工作要做。一是要克服惯性思维和保守观念;二是要解决标准不规范、流程不统一的情况,这就要求技术规范的标准统一,也包括集中采购业务流程标准和采购业务服务标准的统一等等;三是要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程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并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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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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