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专家意见成为“一言堂”
【案例看台】
不能让专家意见成为“一言堂”
■ 杨保清 刘记
案情概述
政府采购项目A为多标段采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方案中“物资装备计划”的评分标准为:“本项目的物资装备计划应包括:1.有利于保障市容巡查工作开展的物资装备;2.针对保障市容巡查安全员安全的物资储备。评委会根据响应的优劣情况分档打分:一档:100分,二档:90分,三档:80分,四档:70分,五档:60分,六档:30分,未提供或完全不符合得0分,同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制作标书时,其投标方案(价格除外)只需针对第一标段来制定,其适用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第一标段,其他标段同样适用该投标方案。”中标公告期间,B公司发现其投标文件关于“物资装备计划”的评审因素得分第一标段得满分,第二标段仅得了30分,认为评委评分存在错误,遂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该项质疑,并向B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函》,称“经复核,评委会认为:贵公司投标文件‘物资装备计划’部分未响应第二标段配备,该项响应度不够,评委会已根据‘物资装备计划’的评分准则要求和贵司响应的优劣情况分档打分。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B公司对该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支持了B公司的观点,作出投诉事项成立的决定。
案例探析
上述案例中,经财政部门核实,评审专家意见明显显示,专家对B公司的“物资装备计划”的打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该客观事实已经十分清楚。
质疑阶段,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是原评审专家的法定义务,并非法定权利,该义务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专家纠正评审错误,维护采购公平、公正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是,专家往往担心,其纠正自己评标时的错误而导致自己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甚至处罚,所以实务中,有些评审专家在配合处理质疑事项时针对明显的评审错误视而不见仍不予纠错,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意见。部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则机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财政部69号文”)规定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这一要求,无原则地采纳专家意见,导致明显的错误不能有效在质疑阶段纠正。
对于质疑答复内容,是以评审专家意见为准还是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准?笔者认为:当评审专家意见与事实依据吻合时,应依据专家意见进行答复,当专家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时,应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准。
第一,财政部69号文中“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的前提是评审专家的意见是正确、无误且有客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如果盲目采用专家意见而不考虑该意见正确与否,就严重背离了政府采购秉持的公平、公正原则。第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质疑答复内容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质疑答复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而专家意见不能代替或者等同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三,关于质疑答复,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采用的是评审专家意见就想当然认为自己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作者单位:杨保清,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刘记,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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