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可否作为评审依据
【实务探讨】
互联网信息可否作为评审依据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在某物业公开招标项目中,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客观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就评审因素中“具备某某信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证书’)得5分”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提供材料进行评审,供应商B、C的投标文件提供了证书应该得分,供应商A、D、E的投标文件未提供证书不应该得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进行评审,供应商A、C、D、E具备证书应该得分,供应商B不具备证书不应得分。
经讨论,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根据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进行评审,结果见图表1。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供应商A、D投标文件未提供“信用等级证书”不应该得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认为质疑成立,依法顺延确认供应商B中标。
中标公告再次发布后,供应商C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B涉嫌提供虚假“信用等级证书”谋取中标。经核实发现,供应商B并未取得“信用等级证书”,但其投标文件却含有了“信用等级证书”。最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提出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
案例分析
第一,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于有据可依的情形。
“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近年来,从顶层设计到基层经验,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纷纷在鼓励引导和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2016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2019年,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财政部更是进一步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与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网站和查询系统对接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广泛利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持诚信竞争秩序和提高采购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采购当事人的普遍认可。
第二,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符合情理逻辑。
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首先,可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避免出现投标失误;其次,可以提高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优化采购结果;再次,可以降低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的可能性,维护竞争秩序。本案中,笔者认为,从投标文件分析得出,供应商A、B、C三者之间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具有明确的中标意向;供应商D、E参与项目可能只是为了“陪跑”,根本没有中标意向。深入分析可以得知,供应商A出现投标失误——遗忘“信用等级证书”,供应商B存在虚假投标——伪造“信用等级证书”,供应商C属于正常投标——提供“信用等级证书”,供应商D、E涉嫌围标串标——刻意不放“信用等级证书”。假设完全依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是供应商B中标。但事实上,供应商B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即便是后期得以纠正,其过程波折和耗时费力可想而知。反之,如果借助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辅助评审,结果应该是供应商A中标——既是价格和实力的真实体现,更是一个让社会各界心服口服的结果。
第三,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应当合法可信。
合法可信是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采信内容的前提,也是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必然要求。只有符合采信证据法定形式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方可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于主动行为,应当限定于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发布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可追溯可证实的数据信息。为避免产生争议和后续风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借鉴《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做法,直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数据信息的查询渠道,规定以评审当日信息查询记录作为依据标准,通过打印、签字、存档作为佐证等规则内容。同时,为防止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数据更新或上传延误等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处理方法,比如允许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给予澄清补正说明的机会等。
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旨在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真正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促进用事实和数据来证实政府采购结果,既让供应商赢得光彩输得服气,更向社会公众展示政府采购“看得见的公正”,助力政府采购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