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政采评审专家管理要从“小处”着眼,从“大处”考量

政采评审专家管理要从“小处”着眼,从“大处”考量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9-17 17:15: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评审专家管理要从“小处”着眼,从“大处”考量

■ 谢欣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小处看,关系具体项目的成败,从大处看,影响法律执行和政府采购生态。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了一些相关问题,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在未来得到解决和规范。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采购前专家评审”(采购前专家评审是指,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前,邀请相关专家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和约束力方面,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规定,采购文件须通过采购前评审,并按评审标准向专家付费。

实践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同类项目重复评审,如,在一个年度内采购几个不同的信息化运维项目,专家意见大同小异,反复评审作用有限,但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提高了成本。二是未明确采购前评审专家责任。有的专家敷衍了事,有的采购文件在后续评审时甚至被认定为存在不合法条款,于是专家拒绝评审,或致使项目后期遭受质疑投诉,给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而采购前评审专家不负任何责任。三是采购前专家评审没有约束力。评审环节的专家可以否定经过采购前评审的采购文件,特别是对那些存有歧义的规定或有争议的内容。

在抽取和评价专家方面,中央与地方未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软件系统的设置,中央垂管单位与地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没有接口,不能抽取地方专家,只能在使用前到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借用,也无法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规定在地方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专家库建设不完善。专家数量有限,有的甚至达不到规定的基本标准。如某预算单位20208月公开招标印刷项目,按预算金额应抽取专家5人,但财政部专家库中印刷服务和印刷品两个类别在四川的专家数量分别为02人;有专家在多个地域注册为当地专家,抽取后要求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如,20199月有项目在成都评审,采购人在财政部专家库抽取专家时设定抽取地域为成都本地,但评审时有一名人在南充但同时在成都、南充注册的专家,并要求采购人报销往返车票和住宿费。

抽取法律专家的规定与实际需要错位。现行政策规定,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但未明确公开招标能否抽取法律专家。笔者认为,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尤其是采用推荐方式产生磋商或谈判供应商的项目,竞争小、争议少,该行业的技术专家更熟悉产品性能和市场行情,在磋商或谈判中能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磋商或谈判后更改的内容,对格式合同的影响并不大,且可在确定成交人后由本单位法制部门提供法律支持,法律专家在磋商或谈判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相比而言,公开招标项目的情况更复杂,评审时争议多、分歧大,特别是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印刷项目招标,其评审环节更需要法律专家。

抽取的专家与评审项目不匹配。专家来源广泛、结构复杂、行业多样、年龄悬殊,入库时以考试成绩为准,评审时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库内随机抽取。实践中发现,有的专家对评审项目所属行业一无所知,评审中起到的作用只能是将采购文件评分项逐一比对,机械化打分,相当于搜索引擎;有专家在街道办或小微企业工作,认知的水平、层次、范围极其有限,评审重大项目力有未逮;有时抽取的全是同一种类型的专家。不同人群不同的认识水平、心理状态、承受能力、执业操守等因素都会在评审现场得到集中反映,影响评标。尤其是在评审争议较大时,这些因素的影响作用会进一步放大。

在评审过程中的专家管理方面,无法判断专家是否应当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与供应商存在劳动、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但除此之外,两者之间还可能存在各种形式、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如大额借贷关系等,使采购人防不胜防又无法查证,全凭专家自行认定。同时,回避判断设置在评审环节,专家到场后再提出回避,需重新抽取、通知,并等待其到场,虚耗大量时间。如,在成都发生类似情况,基本要到下午才能开始评审,但应按正常时间支付专家费用,造成人力资源和财政资金的浪费。

没有明确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的原则、办法,也未能明确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责、权、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但没有明确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办法及组长的“责、权、利”。一方面,专家们大多不愿承担更多的职责,如,某省业内约定俗成由最晚到场的专家当组长,使得组长推选形同虚设,极不严肃。另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项目中,个别专家利用这一惯例,故意迟到以谋取组长之位,并利用这一临时身份,获取更多的发言权,引导评审。

专家放大独立评审权,排斥采购人正常管理。如在某项目评审现场,有专家认为采购文件的条款不符合规定坚持要废标,但又拒绝工作人员提供的财政部官网对该问题的政策答复,并称工作人员干扰专家独立评审。又如,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某项政策规定产生意见分歧,有专家不是基于法律和政策来讨论和解决问题的,而是以吵闹、举报、投诉、胁迫的方式让其他专家服从他的意见。有的专家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对评审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对此,采购人缺乏有效手段进行制止和纠正,只能在评审结果确定后报告财政审查,采取补救措施。

有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利用传递标书、资料的机会夹带纸条、打暗语,规避录音录像监管。

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建议

建立专家申报、系统比对的回避制度,在抽取环节认定是否需要回避。专家自行申报,可以借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管理办法,要求专家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申报需回避的企业及事由,纳入专门软件系统管理,并规定虚假申报的罚则;系统自动比对,在抽取专家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潜在供应商名单,与专家申报回避的企业相比对,确定是否需要其回避。

设置专家抽取适配条件。允许采购人在抽取专家时提出与采购项目相符的条件。如省级单位采购覆盖地域广、涉及人群多的项目,可以不抽取基层单位,如街道办、小微企业的专家;专业性特别强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抽取与本专业完全无关行业的专家;竞争特别激烈、生态环境恶劣、质疑投诉突出的公开招标项目,可以抽取两名法律专家等。

优化采购前评审机制。一方面,明确采购前评审的效力,可比照资格审查与项目评分由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的做法,规定凡通过采购前评审的采购文件,采购前评审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分环节专家只负责按采购文件评分;也可以考虑由采购前评审专家作为后续评分环节专家,保证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另一方面,开发统一的采购前评审系统,录入负面清单,与采购文件相比对,出具评审意见书,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审核把关的严肃性。此外,允许采购人自主决定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采购品目下的同类项目是否进行采购前评审。

明确评审委员会组长推选办法和“责、权、利”。建立专家积分制,根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的评价记录对专家进行积分或扣分;在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后,根据个人积分指定组长;给予组长差别待遇,如更高的评审费标准以及更严格的过错追究机制等。

建立评审中断机制。给予采购人适度的权限,对不依法依规进行评审的专家,可以中断其评审,向财政部门申请替换专家,及时解决问题。

建设统一的评审系统。对采购文件中的客观分,可由评审系统评审,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评审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0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