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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最低评标价法”的认知误区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9-17 17:14: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走出“最低评标价法”的认知误区

■ 周景超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由于其透明度高,程序规范而广受采购人的青睐。但在采用何种招标评标方法时则众说纷纭。笔者近期对某地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梳理时发现,部分采购人没有按照项目的“通用性”和需求特点灵活运用招标评标方法,一味扩大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导致公开招标采购饱受“质次价高”的诟病。当被问及为何不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时,理由“如出一辙”:最低评标价法买不到好货。

究其原因,一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有部分观点认为,选择何种招标评标方法是采购人的一种权利,综合评分法“你用我用大家用”的从众心理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对采购需求标准内容中实质性条款描述要求必须清晰和专业,否则将影响采购活动的成败,一般采购人难以胜任。此外,很多人片面地理解最低评标价法,认为低价中标没好货,更相信一分钱一分货,从而对最低评标价法产生抵触情绪。

那么如何让采购人走出最低评标价法的认知误区?笔者结合采购实践提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从法律层面告诉采购人,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必须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的本质决定,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即可,多余的功能不作为过多的考虑因素,购买物有所值的货物、服务是政府采购的初衷之一,而最低评标价法能很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程序简单,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评标只需要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从低到高的排序,将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即可,这种评标方法能大幅度减少人为评标因素,有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日益完善和采购市场的充分竞争,货比多家已成趋势,供应商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成为可能。

如何用好最低评标价法?笔者认为,首先,应按照项目的特点,即项目的技术、服务等标准是否统一,需求可否在采购中详细描述,来确定招标评标的方法。如,物资采购、办公用品、电器或者公文印刷、物业管理、系统维护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其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正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在招标文件制作中要充分考虑到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响应之间可能出现的偏离,以及采购人对偏离的接受程度,需要将重点指标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并进行不会产生歧义的详细描述。而需求的编制要合规、完整、明确。合规即政府从事采购管理时,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在判定采购需求时要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确定的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完整即应全面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特殊项目还需包括技术保障或服务人员组成方案等要求。明确是指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再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对供应商更有利的付款办法、比例和进度条件,这样会获得供应商更合适的报价以及更优质的服务,从而实现买卖双赢。而对于项目预算金额富余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采购人要认真研究需求和市场,通过设置合理的条件,创造充分竞争的氛围,向供应商传递低价优先的信号。

最后,为了避免供应商在供货和服务方面缺失遗漏,还应当对投标中的缺漏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履约验收的标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达到物有所值的预期效果。

综上,采购人要转变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误解,围绕实现“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以项目特点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以采购效率为宗旨,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评标方法。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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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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