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合并”是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也是政采深改的必然要求
“两法合并”是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也是政采深改的必然要求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静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存是历史形成的特有现象。历经20年发展,“两法”在各自领域分别形成了以基本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招标法律体系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平行规范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两法”调整对象均为公共采购行为,性质上均为采购法,关乎公共利益,强调公平竞争,这些共同属性决定了“两法”立法宗旨和目的具有一致性。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合与监督机关的不同导致“两法”在法律适用、学理解释、监督体制、救济机制等方面均存在难以协调之处。近年来“两法合并”的呼声越来越高。“两法合并”不仅是为适应当前推进加入GPA的外部环境,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一,“两法合并”有利于建立科学高效的交易规则,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冲突,促进市场主体守法。实践中,部分项目工程、货物、服务难以完全厘清,财政性资金和使用者付费两种性质的资金来源并存,给执法、守法和司法裁判均带来重大问题,补丁式立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冲突,只有“两法合并”才能建构统一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第二,“两法合并”有利于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部门利益驱动与监管交叉问题。“两法”并存的成因之一便是历史形成的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只有“两法合并”,打破并存现状,明确监督机关,将部门在立法中的作用限定为广泛参与、充分建议而非主导,使立法主体与执行主体分离,扭转立法体制和思维,才能避免部门利益博弈带来的分散立法,真正解决监管重合与监管漏洞问题。
第三,“两法合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一直是各国落实产业政策的重要路径,政府通过对某些行业的扶持或限制以驱动技术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危济困,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GPA例外条款和发展中国家条款均有类似的公共政策制度。“两法合并”,可以在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在公共采购的统一术语体系中增进国际了解,降低磋商成本,实现产业政策。
关于“两法融合”,笔者认为,从长远看,必将是“两法合并”,统一立法。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将具有“公共属性”的采购均纳入政府采购法中,统一调整对象,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机制,统一交易平台,建立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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