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推行“报价承诺法”是否可取?
【来自实践】
政府采购工程推行“报价承诺法”是否可取?
■ 程晓述
为深入推进廉洁政府采购建设,日前,某地出台办法:政府采购工程效法住建工程,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所谓的报价承诺法是指,由招标人提出要约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响应,招标人在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中标人。
该《办法》还具体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400万元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服务等按照报价承诺法精神实施采购。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微工程建设及采购活动,或特殊的、急办的采购经批准,单位自主公开引入随机机制进行采购。
笔者认为,工程推行报价承诺法,确实能够减少招标投标成本,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等投标文件,只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资格标文件即可。此举简化了开标评标程序,省去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开标、评标环节,评标简单,只需对入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大大提高了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据了解,通过这种方法,招标人申请可以比原来法定的开标时间缩短一周,还可以有效防范投标人围标串标给国家或招标人造成损失。个人认为,这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来讲,确实具有首创精神和实践意义,值得探索和学习借鉴。
此外,笔者了解到,现在很多地方的采购单位对一些工程采购项目,因为把握不准到底该不该承接,于是便本着明哲保身的宗旨,将工程项目当做“烫手的山芋”,能够不接尽量不接,更有甚者明确规定“不得承接”。这种做法不是敬畏法规,而是无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
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所以我们每出台一项政策法规,除了多问几个“为什么”,更要多问几个“行不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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