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面临现实障碍
【来自实践】
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面临现实障碍
■ 柳艳柏
某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应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在新冠肺炎期间实行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环节,并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结果公示。
在公示期间,某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明确规定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到、启封、开标、唱标,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流程进行。而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密封在开标室,既没有启封也没有进行开标唱标,也就是说开标、唱标、评标的过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不一致,该招标结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
质疑答复后,该供应商对质疑结果不满意而进行投诉。经财政部门查实,该招标结果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重新依法招标。
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到、启封、开标、唱标,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流程进行,可见实际操作确实没有依从招标文件的规定。另外,由于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的软件性能不稳定,许多投标人上传数据时出现许多错误和失误,于是电子评标的数据与招标文件的数据和资料不一致,这样确定的评标结果与按照招标文件评选出的结果出入较大,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电子化评标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如何保证政府采购专家线上评标的封闭性,是实现全流程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一大屏障。
此外,政府采购项目也不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此湖南省财政厅就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问题向财政部提出过请示,财政部国库司于2020年4月1日回函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投标不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综上分析,是不是意味着在财政部没有出台政府采购电子采购办法之前,就不可以实行全程电子化?对此,业界也存有争议。但就本文中的案例来讲,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而确保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修改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最终要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第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只能作为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辅助工具,其目的是以探索、研究、提高效率为目标。经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评选”出的结果,应同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作为最终的评标结果。
第三,为了防止电子招标系统的错误,应该进行快速、便捷的质疑和投诉流程,以便在工作中发现错误修正错误,这也是为了确保评标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
(作者单位: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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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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