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版摘编
新西兰《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版摘编
第一节政府采购入门
规则1: 政府采购准则与章程。第一,各政府机构可根据前言部分的政府采购准则与章程制定本部门的政采政策。政府采购准则与章程对所有政府机构是强制性的。第二,政府机构所制定的采购政策应公开。第三,政府机构必须确保所有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受过五项准则和七项章程的培训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践了五项原则和七项章程;政府机构必须确保经过调研分析采购项目的特性、风险、价值和复杂性等。
规则2: 诚信。政府机构制定的采购政策,可帮助所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识别利益冲突。
规则3: 不歧视和补偿交易措施。第一,必须给所有供应商(国际与国内)平等的竞标机会。第二,政府采购决策必须基于货物和服务全生命周期内的最佳公共价值。第三,在采购过程中,不管是在哪一阶段,政府机构都不得要求、考虑或强加任何补偿交易措施。
规则4: 保护供应商信息。政府机构必须保护供应商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规则5: 本条例适用新西兰所有公共服务部门,新西兰警方及国防军。强制使用,其他公共服务部门推荐(鼓励)使用。
规则6: 本条例适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翻新工程或货物、服务、翻新工程的组合采购;政府机构开展采购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服务(如安装、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所有类型的货物(如经营性消耗品)。
规则7: 本条例适用政府机构采购货物、服务、新建工程;政府机构开展采购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服务(如设计,建筑,工程,数量测量和管理咨询服务)、所有类型的货物(如建筑材料和安全设备)、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内容、所有分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规则8: 估算政府采购价值。政府机构必须估算采购的总货币价值,以确定其是否达到或超过相关价值阈值。估算总价值时,必须包括全部交付货物,服务或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规则9: 非必要避免原则。各政府机构在计划、评估、采购时不得故意避免应用本条例。在估算采购的总价值时,各政府机构不得使用非标准或替代估值方法降低估计价值;不得拆分合同。
规则10: 本条例适合所有合同类型,直购、分期付款的采购、租赁采购、邀请招标、公私伙伴关系、第三方商业合作方式获得的合同。
规则11: 非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机构中的下列活动不视为政府采购活动:雇用人员(不包括聘请顾问);出售和拍卖;投资(贷款和担保);捐赠和任何形式的无条件赠款;法定任命;部长任命;皇冠公司(新西兰的政府企业,Government Enterprises也被称为皇冠公司)法律事务。
规则12: 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机构之间可相互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在新西兰境外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为新西兰政府在海外新建、翻新有关的任何采购;非股权安排;购买或租赁土地;任何形式的有条件赠款;国际发展援助;国际资助;国际组织活动;国家之间的国际协议;特定公共服务(保健服务、教育服务和福利服务);政府财务管理;军事采购。
规则13: 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政府机构必须在政府电子招标服务平台公开采购信息。
规则14: 可不公开采购信息的情况。发生应急采购、仅有一家供应商可提供产品、服务或工程、用于科研时可不公开采购信息。
第二节政府采购计划
规则15: 政府机构须根据项目的规模、风险、复杂性编制采购需求。
规则16: 政府机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考虑更多公共影响,以推动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人类福祉的改善和增进。
规则17: 增加新西兰企业的准入资格。对于特殊项目,政府机构必须考虑如何通过采购需求的编制为毛利人(原住民)、帕斯菲卡人(离岛居民)、特别区域以及社会福利性的企业提供机会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
规则18: 施工技巧和培训。当采购的建筑工程超过阈值时,政府机构必须提出有关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技能发展和培训的问题。
规则19: 政府机构必须考虑,供应商可以确保并证明其供应链遵守所有相关的雇用标准以及健康和安全要求。
规则20: 政府机构应支持采购低碳排放、低污染、低消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鼓励供应商通过创新方式减少货物和服务的废物排放。
规则21: 政府机构必须向商业、创业和就业部提交年度采购计划。
规则22: 政府机构应慎重考虑商业、创业和就业部对年度采购计划的建议和反馈信息。
规则23: 若政府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采购,那么三方需要遵守本条例所有要求。
规则24: 政府机构不应对有机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提出或接受建议,否则有损公平竞争。
规则25: 若政府机构要求主要承包商在分包中达到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应与政府采购五项原则和政府采购七项章程的内容一致。
规则26: 政府机构在确定或估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交货日期时应考虑采购的复杂性、可能有多少分包、从供应点到交货地址的实际时间,生产,库存和运输货物所花费的时间。
规则27: 政府机构描述技术规格时,不得提及特定商标、商号、专利和类型;不得特别指定货物、服务、工程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
规则28: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要求和政府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的特定条件。比如,法律行为能力、财务能力、商业或运营能力或交付能力以及适当的技术技能、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
规则29: 政府机构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复杂性而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招标。
规则30: 政府机构为采购程序设置的时间不得少于官方规定的最短时间。
规则31: 政府机构符合下列情况时,可允许缩减采购流程的时间。一,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在政府电子招标服务平台(The Government Electronic Tenders Service,简称GETS)上同步发出,投标人可以全部以电子方式获得;电子化方式进行投标。二,在GETS中可方便获得电子化招标文件;供应商免费访问其他指定网页下载招标文件; 供应商在其他指定网页注册网站必须是免费和实时的。
规则32: 政府采购活动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新西兰(国家)公共假日以及节礼日(每年的12月26日)至元旦后一天之间的所有日子。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从九点起到十七点终。
规则33: 政府机构设定的质疑答复时间段必须适用于所有感兴趣的国内外供应商。
规则34: 采购流程可视情况缩短。若采购文件全部通过电子化方式取得,招标到投标截止时间可比官方规定时间减少3-5天。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化方式投标,公布中标结果时间比规定时间可减少3天。
第三节如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规则35: 非特殊情况,政府机构必须在GETS公开采购信息。
规则36: 政府机构在GETS所需公开的信息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方式、GETS招标代码、投标截止日期、项目联系人名称与联系方式。
规则37: 招标公告从招标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须一直在发GETS上。
规则38: 招标文件必须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名称和联系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技术规格、供应商所需响应的其他性能指标、供应商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采购需求、评标标准、所追求的环保、节能、社会等效益、交付时间、合同期限。
规则39: 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作为附件包含在招标文件中。
规则40: 供应商有权询问有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问题。政府机构必须及时回答所有问题,但回答时不得讨论或披露其他供应商的机密或商业敏感信息。
规则41: 招标信息发布后,投标截止之日前,政府机构可更改招标信息,更改信息公开向所有供应商提供。
规则42: 招标信息发布后,投标截止之日前,政府机构可变更采购方式。若更改采购方式可延长招标响应期限。
规则43: 如果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因政府机构的原因延误,政府机构不得惩罚延迟响应的供应商。
规则44: 对于破产、存在弄虚作假、政采活动中曾有不诚信行为、严重罪行、违反《供应商行为准则》的行为、不缴税、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被新西兰警方认定为恐怖分子的个人或组织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规则45: 政府机构打算进行电子反拍,必须提前通知供应商。
第四节政府采购合同
规则46: 政府机构授予合同必须考虑两点,第一,供应商满足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第二,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既满足合同要求又可在全生命周期提供了最佳的公共价值。若中标供应商所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供应商,政府机构要与中标供应商再次核实,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生产交付能力。
规则47: 对于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政府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未中标供应商。
规则48: 中标结果通知。政府机构必须在GETS上发布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内容必须包括,政府机构名称和地址、中标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授予合同的日期、中标价格、采购方式、项目编号以及其他信息。
规则49: 在中标结果出来后,政府机构有义务向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
规则50: 若供应商认为政府机构未遵守本条例可以进行投诉。审查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包括,审计长办公室、监察专员、商务委员会或法院。
规则51: 政府机构必须按时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
规则52: 政府机构必须保管所有采购记录,自各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少三年。
规则53: 采购机构必须其所属职能部门(上级机构)提供有关采购活动的数据和信息。
规则54: 政府机构必须保留记录以便审计时使用。
第五节政采供应商清单类型
规则55: 供应商清单。如果政府机构定期采购特定类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则可以建立供应商清单。供应商清单包括:资格预审供应商清单和供应商小组清单。
规则56: 资格预审供应商清单是政府机构已预先批准能够提供特定类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供应商清单。政府机构要定期更新清单并公布在GETS。如果清单终止或某些供应商从清单中删除,政府机构应及时通知之前存在清单上的供应商。如果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有新的供应商提交申请,政府机构应及时评估申请,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认证,则允许该供应商成功进入清单,共同竞争政府采购项目。
规则57: 供应商小组清单。供应商小组清单是经机构批准具有交付能力并同意供应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清单。
第六节其他规则
规则58: 全政府采购合同(All of Goverment,简称AoG )用于政府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就特定货物和服务达成交易的协定。合同由商务、创新和就业部内设的政府采购司负责监督,并由各机构管理和执行。通过调控超过200个政府机构采购需求,以达到财政资金节支效果。
规则59: 联合合同(Syndicated Contract )是一种多机构之间合作合同。通常涉及多政府机构,汇总各自的需求,并共同向市场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
规则60: 通用能力合同(Common Capability Contract ,简称CC)是一种批准的协作合同,可以具有各种合同形式。 CC与批准的供应商建立各种供应协议,以选择在全部政府机构范围内采购的某些普通货物、服务或工程。
规则61: 公共服务部门,如新西兰警察局或新西兰国防军将网络开发工作外包,则必须遵守新西兰政府网络标准最新版本中的强制性要求。
规则62: 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会不定时发布经批准的政府采购合同模版。政府机构可以在采购活动中运用这些默认模板进行操作。
规则63: 如果政府采购涉及供应商所拥有知识产权,政府机构必须招标文件中阐明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许可使用权和未来商业化的意图。
规则64: 基础设施。政府机构在考虑建设采购总成本超过5000万新币的基础设施建设时,第一,项目立项前必须与财政部的临时基础设施交易部门进行咨询。第二,项目招标必须遵循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相关指导。第三,邀请国际电信联盟参与项目评估。第四,邀请国际电联参加相关的项目指导。第五,使用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标准格式作为基础设施合同的基础。
规则65: 如果政府机构要开展必须符合某些标准的项目,必须与财政部协商。
规则66: 对于政府机构长期计划中的重要项目,采购机构必须风险评估并将其提交财政部审核。风险评估结果公开公布在财政部网站。
规则67: 采购木材和木制品时必须遵守新西兰木材和木制品采购政策。
规则68: 因政府机构带给准供应商损失应予以补偿。
规则69: 政府机构在规划新建筑工程时,必须酌情采用《建筑采购指南》中规定的良好做法。
规则70: 各机构的采购部门必须在每年的10月1日之前向商业、创新和就业部提交一份完整的采购能力指数自我评估。
规则71: 各政府机构必须至少每六个月审查和更新其重要服务合同框架,更新的合同框架应在每年3月1日和10月1日之前提交给商业、创新和就业部。
(编译/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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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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