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
1.5.4供应商的道德行为
《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由联合国采购司颁布,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此完全赞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期待希望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作的所有供应商都接受这一行为守则,因为它源于《联合国宪章》所概述的核心价值观,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因此,必须承认《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才能在联合国全球采购网(联大)登记为供应商(见第3.1节“供应商登记”)。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希望其所有供应商遵守来自《世界人权宣言》的《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见第15.1节《联合国全球契约》)。如果供应商本身怀疑进入采购流程的任何供应商可能违反本节所述的共同价值,则必须通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一般合同条件》,其中载有关于矿藏、童工、性剥削和工人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一般合同条件》构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每项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同意遵守这些规定。此外,联合国承诺只与那些具有《联合国宪章》所载尊重基本人权、社会正义、人的尊严和尊重男女平等权利价值观的供应商开展业务。
对道德行为的要求适用于世界各地向联合国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所有供应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希望其供应商接受并推进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原则,并保留拒绝与在其社会和(或)环境做法中有不当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开展业务的权利。同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希望其供应商遵守最低强制性社会和环境标准,努力不断改进,并尊重招标要求中提出的更先进的社会和环境要求。
1.5.4.1 DriVE计划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致力于采购可持续性和风险管理的推动下,该组织于2018年启动了“DriVE”(在供应商参与中履行职责)计划。DriVE 计划的总体覆盖范围是,通过制定供应商评估、检查和纠正行动规划方案,特别是将重点放在与人权、劳工权利、道德操守、性剥削和性虐待,以及与环境责任有关的领域,确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负责任地按照高 标准进行诚信经营。
作为DriVE 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不断进行:通过在投标过程中列入供应商可持续性问题单,向供应商索取关于方案领域的进一步资料;评估和验证评估阶段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包括在裁定前进行背景调查(见第8.10.2节“背景调查”);对已宣布和未宣布的供应商开展现场检查(见第13.2.4节“检查”)。根据这些现场检查结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与供应商商定并共同制定纠正行动计划。然而,如果遇到严重的违规行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将这些调查结果视为被禁止的做法,将在第1.5.4.2节“供应商禁止做法和供应商制裁”规定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处理。
通过提高供应商诚信和道德操守相关风险的可见度、加强供应商风险和合同管理做法、深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和可持续能力,预计DriVE计划将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合作伙伴带来重大利益。此外,DriVE计划应提供与供应商合作的机会,方法是提高认识、发展能力并使之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1.5.4.2 供应商禁止行为和供应商制裁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作为联合国的一个附属机构,努力在发展、人道主义和和平建设领域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在使用公共资源方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目标是达到公正和能力的最高标准,并对那些希望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作或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活动的人提出同样的要求。
为实现这个目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设立了关于供应商制裁的业务大纲(OI),以建立一个框架和程序,根据这个框架和程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对从事或企图从事被禁做法的供应商实施制裁,无论是在采购、赠款或伙伴关系安排的范围内。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这项政策是以采购网管理问题高级别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示范政策框架为基础的,该框架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能够与各机构合作,以确保在联合国系统内对供应商的一贯待遇和互惠待遇。
该框架定义以下禁止行为。腐败: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舞弊:是指故意或鲁莽地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取财务或其他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强制:直接或间接削弱或损害,或威胁削弱或损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当影响一方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串通: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旨在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不道德:违反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的利益冲突、礼品和招待、雇用后规定或其他公布要求的举动或行为;妨碍:供应商妨碍或阻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调查可能被禁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根据业务大纲(OI)关于供应商制裁的规定,设立了一个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作为一个内部行政机构,负责就对被发现从事或企图从事被禁行为的供应商可能实施的制裁 向欧洲采购局提出建议。
制裁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因供应商从事被禁行为而确定和使用的行政决定。首席采购干事(ECPO)可实施以下任何制裁或制裁组合。斥责:对被告行为的谴责信。斥责不影响被申请人的资格,但斥责的存在将成为未来诉讼中加重制裁的因素;取消资格:正式宣布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资格被授予和/或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作为其他供应商的代理人或代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新业务,以及就新合同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讨论。例外情况下,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可以建 议被告的禁令是永久性的;其他制裁: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可建议其认为适合当前情况的其他制裁措施,包括偿还或将未来合同置于特殊条件下。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应将有关供应商可能参与任何被禁做法的指控或关切的任何情况通知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负责人或秘书。负责人或秘书收到通知后,应将指控提交审咨组进行初步评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也可通过其举报机构,如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IAIG)热线(电子邮件:fraudhotline@profess.org),将此事直接提交给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
1.5.4.3 供应商利益冲突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要求,参与采购过程的供应商不得有利益冲突,以避免任何扭曲竞争的行为,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
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应被视为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供应商(包括其人员)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有密切的业务或家庭关系,这些人员:(i)直接或间接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规范和(或)合同的评标过程;或(ii)将参与执行或监督合同;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地与一家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联,或过去曾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联,而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曾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务,为拟用于当前采购过程的采购、服务或工作的设计、规格和其他文件的编制提供咨询服务;一个供应商与为同一采购活动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包括当他们拥有共同所有权和(或)管理权时。供应商不得提交一份以上的投标书,除非允许提供备选方案。这将导致取消供应商参与的所有投标的资格。这包括一家公司在一次投标中是主要供应商,而在另一次投标中是分包商的情况;但是,这并不限制一家公司作为分包商参与多个投标。供应商不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具体采购过程相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冲突情况。供应商必须在其提交的投标书中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除非利益冲突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接受的方式得到解决,否则供应商应被视为没有资格参与采购过程(见第3.3节“供应商无资格”)。如有必要,该决定应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总部的采购组(PG)总干事与管理采购活动的业务单位和总法律顾问协商后作出。未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供应商受到第1.5.4.2节“供应商禁止行为和供应商制裁”的进一步制裁。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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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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