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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06-15 16:39: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

1.5道德标准

道德标准体系涉及对错行为、道德责任和义务、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以及道德品质等概念。绝大多数与采购有关的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和问责,都是以道德为基础的。

由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利用资金渠道或受益人委托给本组织的公共资金进行采购,所有活动都必须符合最高道德行为标准。本组织的每个业务单位以及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行事的所有个人必须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遵守最高道德标准。

本节涉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参与采购人员所需的道德操守标准和供应商所需的道德标准(包括如何管理供应商违反道德操守和供应商利益冲突)

1.5.1一般行为标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人员应遵守效率、能力和公正的最高标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对其作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应遵守《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经常定义的)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其他有关文书规定的职责法律框架。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从事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关的活动时,要求其所有人员的行为标准相同,而不论其签署合同方式(工作人员、独立顾问、聘请人、实习生、志愿者等)如何。

就参与采购活动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而言,这意味着有义务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外的所有业务关系中保持无可挑剔的诚信标准。道德操守应适用于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作伙伴、捐助者、各国政府、受益人和公众的所有往来。采购官员绝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务谋取私利,必须设法维护和提高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地位。

1.5.1.1道德与规则

道德行为是采购过程中每个阶段的自我调节和反思的持续过程。不可能详细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需要知道的允许事项和禁止事项;法律受规则制约,而道德则是基于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主观认识,根据联合国的价值观来评估。因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作人员必须力求以法律精神或其他书面要求为指导,如同以法律文字为指导一样;公共采购官员必须以该规则的目的为指导。这符合原则性业绩的概念,这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治理、风险和遵约框架的目标之一。举例来说:这将防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在看到技术报价后取消建议邀请书(RFP),然后重新发布建议邀请书,并修订可能有利于某一特定提案的评价标准。即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和某一投标人没有经济利益,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评 价小组成员也可能感到无法客观地参与评价进程。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应该回避该采购过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不得伪造作为采购过程一部分的任何文件,特别是未经评标小组成员再次签字,不得更改评标报告的内容。这种行为终归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即使个人认为他/她有充分的理由做出改变。

1.5.1.2独立性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除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其就影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事项(例如但不限于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做出决定的任何人以外的任何政府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外部任何当局的指示。

在采购方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有时会感到有压力,需要以特定方式开展一项工作。

在特定国家或区域负责采购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可在保持其独立性时给予特别关注。有时,他们可能会收到东道国的指示,但这不应损害他们的独立性。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认为这些指示威胁到他们的独立性,必须咨询他们的主管。

1.5.1.3问责制

总干事原则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人员应坚持效率、能力和公正的最高标准,并应对其在本组织任职期间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任何不当行为,特别是腐败、欺诈、骚扰、性虐待、歧视、报复和滥用职权的案件,应采取零容忍政策。

所有个人都应对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的合规性负责。任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如不遵守规定的行为标准,均应受到纪律或行政处分。可对相关人员采取管理行动,纠正不构成不当行为的偏离预期行为标准的行为,或完成管理或行政行动。

1.5.1.4报告可疑不法行为/举报者的保护义务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有义务报告同事的任何可疑不当行为,包括欺诈行为,应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地址向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IAIG)报告:fraudhotline@promission.org。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诚挚地报告任何涉嫌不当行为的事件,其有权得到道德规范干事 (ethicsofficer@unops.org)的保护,使其免受报复,这是根据关于报告不当行为或与正式授权的实况调查活动合作而免受报复的政策做出的规定。

1.5.1.5离职后限制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离职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前工作人员(包括从事采购工作或作为申购人的人员)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公职和职务,包括未经授权使用或传播特权或机密信息;企图为了第三方的利益或应第三方的请求不适当地影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决定,以期寻求被第三方雇用的机会;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因其职务而为其所知的信息为个人谋取利益。此外,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过程,但须受具体的附加后服务限制,如:1,离职后一年内,离职前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过程的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何承包商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偿或经济利益,无论这些承包商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位于何地,只要其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或寻求开展业务的人员,而这些业务人员在过去三年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服务期间以个人身份亲自参与采购过程。2,离职后两年内,在离职前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过程的前工作人员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或单位联系,或在其面前露面,这些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或单位代表任何第三方处理其过去三年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服务期间与采购过程有关的任何特定事项。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违反离职后的服务限制,他们可能会受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力资源政策的制裁。同样,如果供应商从事此类行为,则可根据第1.5.4.1节“供应商禁止行为”和“供应商制裁”的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制裁。工作人员可要求总顾问明确其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这些限制的范围。

1.5.1.6 道德操守办公室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何人员,不论其合同形式如何,都可以直接与道德操守办公室联系,就道德操守问题和道德困境提供机密咨询和指导。道德操守办公室的内联网网站载有更多信息以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道德操守干事的联系方式。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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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6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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