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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探究(上)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06-01 16:30: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探究(上)

■ 姜爱华 杨琼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背景下,继续推进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硬化预算与责任约束以及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之一。自1996年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创至今,经过各地不断地实践与发展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评价程序、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等方面仍需改进。

因此,本文尝试将PDCA循环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本逻辑出发,构建购买与评价闭环管理链条,实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同时,提升公众满意度,推动形成更加完整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循环系统。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

自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市场化、民营化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继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问题也做了不少研究。

一部分学者着重研究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理论、制度与评价模式。如,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教授Alessandro Ancarani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不应再将以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为考核重心,重心转移到消费者即服务受益者一方对服务的感受上。又如,在以往的评价模式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最重要的衡量依据,但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马克·哈特菲尔德政府学院公共管理学教授Philip J.Cooper否认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公平性”以及政府的经济投入和整个购买服务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程度等才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关键。

还有学者对绩效指标评价体系构建进行研究,英国公共部门平衡计分卡研究中心主任、谢菲尔德商学院客座讲师Moullin Max提出了衡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六个指标:公平、服务可近性、需求的适宜性、效率、社会认可以及有效性。

还有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方法论和实证分析,建立并改进了评价方法和模型。如,数据包络分析法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不少文献中受到了广泛运用。又如,哈弗商学院教授Robert S.Kaplan和衡计分卡协会的创始人David P.Norton发明的绩效管理模型即平衡计分卡已被广泛运用在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政府绩效评价之中。美国迈阿密大学市场营销学教授A.Parasuraman、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商学院教授Valarie Zeithaml和美国德州农工大学营销学教授Lenonard L.Berry将“顾客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维度之一,总结出衡量服务质量与满意度的十个重要因素,构建了SERVQUAL服务质量衡量体系。

此外,我国学者也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做了一些理论性的研究。笔者在中国知网检索数据,从中国引文数据库的数据来看,搜索到关键词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的文献共513篇,以期刊文献为主,其中核心期刊174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刊121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刊5篇。从年份来看,2010年起相关研究增长趋势明显加大,2016年达到顶峰,共有文献136篇,可见这一领域越来越引起学者的重视。我国一部分学者在研究相关理论、制度与评价模式时,更倾向从“为什么评价”“谁来评价”“评价什么”“如何评价”等基本逻辑来展开研究。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春蕾认为,绩效评估主体的不同将会给评估结果带来极大差异,必须实现多元主体参与评估以及对多元主体自身进行评估。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徐家良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应包含需求评估、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的整体评价体系。北京联合大学人大研究所崔英楠讲师提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应制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设立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将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均纳入绩效考核评估主体。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面,国内学者对指标体系的内容、原则、权重、算法等都有所研究,如南京市审计局的张璇基于平衡计分卡理念设计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用来衡量政策执行绩效、资金使用绩效、服务管理绩效和社会绩效。在评价方法、模型方面,国内学者更多是参考国外已有方法与理论模型,再运用国内数据加以实证分析。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王春婷基于政府成本、效率、社会公正度和公众满意度,建构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概念模型。兰州大学教授包国宪以SERVQUAL模型为参考,构建了包含有形性、可靠性、响应性、信任感和人性化五个维度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模型。

综合以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问题的研究兼具广度与深度,国外学者倾向于针对绩效评价的某一方面展开深入研究,注重评价的价值取向和衡量维度的确定,评价方法与模型的设计比较成熟,不少成果已经得到了实践的认可及应用。国内学者更多关注评价的必要性与覆盖性,注重从理论角度建构评价体系。同时,国内研究呈现出分散化特点,从全过程与全链条视角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成果不多。因此,本文立足于“全过程”视角,从绩效目标管理到绩效运行监控,再到结果验收检查,最后实施处理改进,实现内容的全覆盖以及过程的全程化,形成绩效评价PDCA循环系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完善与深化。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改革的现状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以来,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受此改革的影响,我国服务类采购的规模呈现快速上涨趋势,2018年我国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2081.9亿元,比上年增长35.7%,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规模为6376.4亿元,占服务类规模的52.8%。然而,如此之大规模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否满足了公众需求,提升了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是否真正推动了财政资金的提质增效,还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进行具体衡量。从现实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亟须改进之处。

首先在绩效评价环境方面,政策虽逐步健全但执行尚需加强;信息公开基础虽基本建立但规范性欠缺。

从政策环境来看,2013年至今,中央和地方主要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制度的约束与指导作用逐渐发力,但在执行层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正式文件起源于2013年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做了相关规定。2015年开始,不少地方以工作文件和通知公告的形式单独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做了相关规定与指导。20151110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最早布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同年1217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严格的绩效评价程序;201739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20181015日,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结果及应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2018730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一些地方也在该文件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地方文件。河北省财政厅早在2015120日就印发了《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行为。随后,宁夏自治区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厅也发布了相关办法和通知来部署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实施。进入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和浙江省财政厅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已有不少地方从政策层面明确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但还可以明显看到,中央层面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文件主要是有关第三方评价的规定,而且第三方评价机制缺乏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条例来指导地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响应相关文件的地方数量较少,多地还未从政策规章层面强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已有政策规章也存在不全面、不细致等问题。

从信息公开情况来看,围绕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布局,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信息公开进行了广泛探索,取得一些成效的同时,信息公开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7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部门建设当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加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笔者对31个省级部门和5个计划单列市、1个兵团的政府采购网站和财政厅网站相关购买服务信息和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了整理汇总,截止到20188月,已有24个地区(含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除信息平台外,有些地区财政厅、财政局网站设有政府购买服务专栏,主要公开相关政策法规与一些购买项目开展情况。笔者统计发现,全国共有9个地区在财政厅/财政局网站设置了政府购买服务专栏,其中,未完成平台建设的17个地区中,有5个地区在财政厅网站设有政府购买服务专栏,还有两个地区在政府采购网站设有政府购买服务专栏。所有专栏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湖南省专栏信息最完整全面。很多既没有信息平台也没有设立专栏的地区,政府购买相关信息分散在相关网站的不同版块里。

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信息公开情况而言,一些地区版块设置明显不符合财政部平台建设要求,存在栏目设置不全、内容缺失、平台入口难找等问题,绝大部分信息平台的主要栏目缺乏财政数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意见反馈等重要内容,部分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主要设置在财政厅或财政局网站,并未重视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目前明显设置绩效管理版块的仅有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此外还在天津和北京两地相关网站上有看到少数绩效评价的信息。另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还未完全实现单列,到2018年年底,仅有北京市、天津市和福建省在2018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公开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金额,其余省份均未单独公开预算数据。

其次绩效评价程序方面完整性有待加强。在地方探索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程序逐步走向完善,不少地方要求建立包含评价主体、绩效目标、评价方案和结果应用的评价程序。如,上海市在其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绩效评价项目中,评价程序体现为:项目基本信息(购买主体、承接主体、预算)、绩效目标、评价信息(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论)、主要绩效情况四部分,绩效结果主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效果体现、项目完成情况、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尽管如此,就笔者调查了解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具体运行时,大部分地区评价程序不够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事前评价,评价程序主要评价购买过程,缺乏项目实施前的立项和决策评价,对结果应用的评价也较少;二是绩效目标设置不够细化,缺乏评价标准,一些项目事中评价没有明确成文的标准,现场核查力度弱,甚至无相应评价记录或书面报告,评价结果流于形式;三是对服务满意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服务满意度赋权重较小;四是事后评价工作缺乏具体验收标准,结果应用不强,有些项目在验收环节也缺乏具体的明文标准,评价结果实际应用范围与政策要求存在差距。

再其次是评价主客体的参与程度有带提升。各地方在工作文件中都明确了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或预算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等组成的多元主体综合评价机制,并依据购买项目的预算金额大小或重要程度分层次组建评价小组。但在具体实践中,多数项目的评价主体为预算主管单位,采用自评方式进行打分,部分项目也引入了第三方机构评价。服务对象作为重要的评价主体之一,主要以问卷调查和走访的形式参与了服务满意度评价,评价客体主要是承接主体。如,北京市已在预算绩效管理中推行了事前评估和事中绩效跟踪的做法,邀请多元社会主体开展“参与式预算”,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在更多项目具体的绩效评价过程中,大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价主体还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客体仅仅为承接主体,第三方评价参与度不足。首先,评价主体依然由预算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组成,第三方参与评价的项目较少,多数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通过自评打分完成,容易造成评价结果主观性强、总结不全面的问题,未建立起多元主体综合评价机制。其次,评价客体单一表现为缺乏对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评价,主要针对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合同履行与预算执行、服务完成情况等开展评价,没有对购买主体的需求论证、供应商选择、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最后是评价结果的应强化落实到位。多个地方政府提出,绩效结果一是应作为财政安排预算、编制项目预算、结算经费、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二是应在信息公开的要求下在相关平台公开购买信息和评价报告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依据承接主体所得到的评价得分和等级划分判定是否获得承接购买服务的优先资格。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将项目结果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项目评价制定绩效得分和绩效等级。此外,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一些地方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一些地方在公开的绩效评价报告和结果中也提出了整改建议与措施,并反馈给承接主体。

尽管在制度规章层面多地都在强调评价结果的应用,但实践中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评价结果没有统一的结果反馈形式与监督渠道,极少部分地方公开了绩效评价结果,对结果应用的披露更是少之又少,评价结果应用也多是一些表述不明确的文字总结。在已有的对购买公共服务评价结果的公开中,预算执行情况还未完全应用于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安排,评价结果中无法看出交由第三方提供是否带来了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提升。在国家社会管理局对社会组织的评级中,还未将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的能力作为评估指标。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本文未完待续,下篇于202065日三版刊发,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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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6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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