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听专家怎么说
【圆桌论坛·聚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听专家怎么说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制度篱笆越织越密,法律堤坝愈加夯实,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就备受关注。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立足于怎样的制度背景?在实务中面临哪些现实难题?针对业界存有认知上的空白和操作上的疑问,本报邀请了业内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主持人: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杨文君
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丛虎
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钢平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
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李刚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帆
联想(上海)有限公司大客户业务总经理井绪钟
主持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已经发布一个多月了,许多试点单位已经开始“摩拳擦掌”。然而很多经办人员在认知和实施方面仍有疑惑,甚至是错误的理解和操作。非常荣幸可以邀请到各位专家针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分析并答疑解惑。
◎我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制度基础
主持人: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国际通行做法。那么,我国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又是基于怎样的制度背景?
王丛虎: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开启之初就非常重视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而且集中采购实施的目的就是要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进行,确保其公开透明。当然,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其实就是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透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而且财政部也早在2004年9月11日就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对公开透明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自2019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财政部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先后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已经非常全面了,具体包括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现在又有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李刚: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两个层面上的。一方面是广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实际工作中,预算单位会公开部门预算总体的政府采购信息(货物、服务、工程),公开的渠道及深度各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也是《预算法》第十四条对预算单位层面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是狭义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指采购人单笔或单次采购信息的公开,即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由此,我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法定、强制、循序渐进的公开。
◎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认识
主持人:如何定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其包括哪些内容?
王丛虎: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综上这些内容,就应当被称作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但要注意,政府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政府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以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主持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何意义?
徐舟: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政府采购加强过程控制和结果导向的双重体现。根据我多年从业经验,不少政府采购项目在进入采购阶段后其实已经没有竞争性了。这些项目的竞争,往往不在采购阶段,更不在评审阶段,而是在需求确定阶段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多数供应商来说,等看到招标公告再来参与竞标,它们可能已经“输在起跑线上”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一项非常好的机制,它能够更好地保障供应商机会公平,同时对采购人的需求确定过程也是一种监督,能够有效促进公平竞争。另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利于采购人开阔视野,通过更广泛的了解市场信息,更科学、更全面地确定采购需求,从而更好地达成优质优价、物有所值的采购结果。
黄钢平: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能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所采取的预算管理工作安排,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
可以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一次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刻变革,有利于推进采购预算的执行、强化对各个采购单位的监督、为各个供应商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均等的机会,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井绪钟:对于供应商来讲,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肯定是件好事儿。我们的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搜集需求,现实中很难达到全面覆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以后,我们可以更快、更省力地获取多方面的采购需求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实施
主持人:针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目前各单位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李刚:我了解到,多数中央预算单位也陆续接到了财政部的文件,主要还是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展开相关工作,没有提出新要求,有的中央预算单位已经开始参与财政部的相关系统测试工作了。北京市财政局已经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正在改造系统,完成后印发相关实施意见。
黄钢平: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广西财政厅及时研究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积极推进全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一方面,尊重基层首创,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目前,广西贵港市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率先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单位是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产业园区管委会等5个市直预算单位。在贵港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广西财政厅将选择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贵港市等自治区本级部分预算单位和地市级部分预算单位纳入自治区级2020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范围,选择玉林市、百色市市本级部分预算单位纳入自治区级2021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范围,确保2021年1月1日起实现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2年1月1日起全区全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全覆盖。另一方面,在务求实效方面下功夫,精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我们正在积极着手研究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发布渠道和发布时点,确定采购项目公开的限额标准,统一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格式文本和采购需求内容要求等等,着重加强对市县级预算单位的工作指导。
张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发布后,四川省也发布了提前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公司正在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调研采购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争取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主持人: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将会面临哪些现实难题?是否有好的应对建议?
张帆:很多人会问道: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是否会出现“重叠效应”?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意义是消除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对称可能带来的不公正问题,借此打造更加优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应该是更加广义的公开,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相对狭义,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而后者应该是前者的核心内容,两者之间虽有重叠,但还是很互补且一致的,为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下一步工作中还应该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地梳理和完善相关规定。而且,这关键还要看采购人如何处置,采购人要从源头上把握好采购需求,做好充分的调研,将需求做实做细,这样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能有的放矢,而在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时也要注意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保持一致性。
李刚: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节点是个难题。在具体操作方面,首先要明确的是,7月1日起公开意向的采购项目应当包括7月份的项目。同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是行政监管单位温和督促预算单位通过指定发布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个人意见,这是预算管理范畴,在不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保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将预算公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以及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信息统筹安排,选择在合适的时间节点统一发布?
另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其中采购需求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公开的深度是个难点,也是质疑投诉的导火线,考验着采购人的综合能力。技术上既要准确无误、符合政策要求,又要与后续采购保持一致性,这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因为许多项目立项批复后,还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稍有不慎,前功尽弃。
综上,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节点和政府采购需求的正确性、完整性取决于采购人的正确处理。对于简单、通用、标准、最低价成交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对于复杂、非标准、非通用的项目应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采购人应充分调研市场,稳扎稳打、项目成熟后再公开采购需求。
王丛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考验各个预算单位的治理能力,不管是预算批复前或批复后,能否提前公开并保证实施,实践起来也并非简单之事。另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也可能给各个供应商提前介入甚至开始公关提供机会,由于提前获知了相关信息,一些仍保有不正确心理和价值观的潜在供应商会提前着手疏通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政商关系。
井绪钟:作为供应商,我们更关心的是政策能不能落地,莫要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另外,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政府采购需求公示之间的区别,很多供应商还不太清楚,这是否真的会造成一些资源上的重叠和浪费?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在未来实践中的建议
主持人:各位专家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或者其他方面的信息公开还有哪些建议?
徐舟:建议除紧急采购、涉密采购以及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等简易采购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尽可能实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对已经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的项目,在采购阶段允许其合理缩短“等标期”,激励采购人主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提高采购效率。
黄钢平:一方面,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思想意识和自觉性。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网上线下、集中培训或分散学习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政府采购意向应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媒体的管理者应当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大局,加快网站建设,以满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要求,为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当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问责力度也是今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
井绪钟:建议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单位能够明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目的,否则很容易偏离文件发布的初心。建议今后可以有些指标来衡量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这项工作,以保证政策的落地有声,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以及目标的实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慢慢来。
(文字/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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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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