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须把握多种合同的区别
【一家之言】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须把握多种合同的区别
■ 王伟峰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容较之前的暂行办法有了很多变化,特别是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更是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向相关领域释放一种明确信号,即: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须按照各自不同政策规定办理,不得混淆。
为了精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亳州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了人员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公益性岗位合同等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区别,进一步理清思路,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下文,笔者将对上述几种合同进行简单阐述和分析。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首先是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采购内容范围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签合同就是政府采购合同;对非政府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制定了合同参考文本。
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项目内容约定支付金额,在合同条款中不会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
其次是劳务派遣合同,它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与劳务派遣合同相关的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单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劳务派遣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对比,签订主体、合同期限、条款内容上均有很大区别。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误以为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之名,行“劳务派遣用工”之实。
人员招、聘用合同
再其次是人员招、聘用合同,它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制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至十九条对事业单位招聘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
最后是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它依据国家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制订。劳动合同法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作例外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合同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从表面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似,都是政府掏钱买服务,但是其在法律依据、签订主体、条款内容方面,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有关单位须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负面清单”规定,不得将上述相关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作者单位:亳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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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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