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一家之言】
以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
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宋军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政府采购经历了从借鉴、试点、规范、完善到与世界接轨的不同过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强调要“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也是世界普遍遵循的经济行为规则。因此,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前提,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服务。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政府采购对经济的影响力也随之增大,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围绕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
一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法律的主轴。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其核心价值目标应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主轴应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手段作用,特别是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方面发挥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服务。二是调整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地位。随着加入GPA谈判的深入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也为了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应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成为一个标准的程序法,非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考或借鉴。同时,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也“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也就是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三是完善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法规。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交易活动也不断增多,供应商都想分享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必须出台相关促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法规,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以物有所值为取向,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
物有所值是目前政府采购普遍遵循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要达到采购对象质量好、价格低、风险小,又能满足采购人的目的需求,其采购的交易规则十分重要,特别是采购方式的规定与选择,影响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定的采购方式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方式更侧重于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非物有所值的目标。因此,本人认为应对采购方式进行重新认定并对其适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一是保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二是将竞争性谈判改为“谈判后竞争”和将竞争性磋商改为“商议后评审”。三是增加“议价”采购方式。四是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重新定位,便于采购人选择。如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该增加“采购需求明确”的界定词。同时,对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相同的情形加以归集或区分。
以结果导向为基准,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模式的制度
政府采购的效率的高低、效益的好坏,关键是看结果。为此,应以结果导向为基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评审模式的制度。
政府采购的评审模式是指在采购活动组织、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该遵守、执行的标准样式或形式。它主要包括采购方式、要约文本、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形式、评审职责等方面的内容,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对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共同形成为一个完整、规范的采购活动组织及评审模式。但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没有规范、完整、统一的评审模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都是依据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在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标准和进行评审,各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最为典型的是同样是网络集成项目的采购,全国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审模式,除采购方式的选择大致相同外,要约文本、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形式等都不相同,供应商很难适应全国各地的评审活动,其采购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政府采购的效益与效率也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制定完整、统一的评审模式,不仅是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采购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
以有利竞争为发展方向,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有竞争才有活力。因此建议应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一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管理办法。鼓励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道路,避免趋同化。目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业务上缺乏自己的特色,没有自己的“优势品牌”。为了鼓励竞争,必须走专业化道路。二是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人员激励管理办法,鼓励竞争。激励机制必须是精神与物质并行,并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特别是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开展有序地竞争。三是建立政府采购官制度。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的职业化是世界流行趋势,因此,走政府采购执业资格道路是发展方向,也是鼓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序竞争的首选模式和必由之路。
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完善格式文本的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活动的完成,许多都是靠采购格式文本来实现的,因此,规范采购行为,首先要出台格式文本的实施细则。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初就提出要制定全国性的标准化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但未全面推行。如果格式文本不规范,采购行为就不能规范,就无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格式文本按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文本分,可分为管理部门使用的、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的、供应商响应使用的、评审专家评审使用的等。按采购程序使用的格式文本分,可分为政府采购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信息、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的各类公告(公示)、采购要约、供应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救济、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按政府采购活动使用类型的格式文本分,可分为法规类、告知类、要约类、合约类、救济类、其他类和相关类等。
因此,本人建议应组织全国的力量,集中编制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的实施细则,分步统一规范全国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从而规范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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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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