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管理制度有九个方面的内容应当给予关注
【聚焦《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管理制度有九个方面的内容应当给予关注
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监督和监管制度,是以程序控制和集中采购为中心设立的,所以在监督检查部分的大量篇幅规定都是关于监管部门如何监管集中采购机构的内容。实行政府采购的绩效导向后,这一部分内容应当进行重大调整。我认为主要应关注九个方面的内容,它们应当包括营商环境与政务服务、信息公开、诚信管理、依法履职、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以及公众监督。
关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问题,世界银行拟于2020年起将公共采购引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但世行的指标主要是工程项目,特别是市政工程项目为主。它的公共采购指标评价涵盖采购的全过程,同时包含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的体验。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一套依托用户体验的评价体系。关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制度设计,要考虑利益相关人的体验和需求对既有制度进行调整、修订和更新。所以,优化营商环境和监管的“优化”,是对相关行政措施进行调整和更新。
关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以及公众监督的内容,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的要求进行设置。这些机构过去对绩效监督经验可能不足,需要专门设计一些制度。
(本文由本报记者昝妍根据《政府采购法》修订研究项目负责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原《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在《政府采购法》修订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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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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