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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危机背景下的政府预算安排与政府采购应对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03-16 15:27: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公共卫生危机背景下的政府预算安排与政府采购应对

■ 裴育

今年1月份以来,武汉等地陆续发生新冠肺炎的疫情,全国人民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值此关键时期,全国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按照惯例,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会议均在每年3月初召开,这种安排在中国已经持续了25年。但受本次疫情影响,目前许多全国政协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都奋战在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为了确保各级政府和各个代表聚精会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和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经认真评估,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密切相关的一个重大议程:审议和通过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则因会议的推迟而无法正式通过。

政府预算安排

众所周知,一年一度的两会是决定国家大事的会议,尤其是决定本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这样,各级政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才会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对于支出做出明确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五十五条对收入做出明确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显然,即便在预算草案未批准之前,各级政府的收支行为也是有法律依据和标准的;并且部分省级及其以下政府预算草案已经在春节前通过本级人大会议审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后,根据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数据予以确认后即可批复执行。

为了打好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或办法,一方面保障一线抗击疫情的物资和资金需要以及被隔离居民生活保障需要,另一方面配合各地复工复产需要,出台组合政策或办法,如减税(35月份,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免,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从3%降到1%)、延期纳税申报、延期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小企业三项社保缴费减免(预计总额达5100亿元)等,同时加大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相关的投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补贴等,在一季度全国经济增长受疫情影响大幅度下滑情况下,财政收入减收势必导致财政赤字加大,因此,中央财政及时加大地方债额度,补充地方资金缺口。这些做法完全符合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在各地将疫情预警上升为一级响应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各级政府的上述财政安排是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中央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的。

34日,财政部发布财预〔202012号文件(《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为此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将“三保”保障责任落到实处;202031日至6月底,阶段性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到5%;加快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工作,截至34日,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1104.8亿元,目前已经使用714.3亿元;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指导并支持困难地区做好“三保”工作,坚决兜牢“三保”底线;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支出进度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切实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更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上述要求就是按照中央要求,既要满足抗击疫情需求,又要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合理安排。

政府采购应对策略

为了保障一线战“疫”需要,应急采购非常必要,于法也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均组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其中就有一支专门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队伍,快速开展紧急采购活动。

作为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专门发文(《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二是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三是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各级政府加大采购资金拨付力度,保障采购资金需求,加上各类捐赠,一个多月以来,各类应急采购充分保障了各地疫情防控需要,正是因为政府采购的应急得力,对于促进抗疫取得胜利奠定了扎实基础。

在我们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同时,如何从政府采购视角思考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对策思路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完善现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一方面协调两法的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必须将应对各类公共危机的紧急采购纳入法律框架,包括具体的采购内容、采购形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方法;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专门出台紧急采购相关法律,将其适用范围制定更广一些,不仅适用于财政性资金,也包括社会资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应急采购和疫情防控是客观需要。

二是加大战略储备预算与战略储备采购力度。本次疫情前后已经持续二个多月,到疫情解除还需要一段时间,说明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不能有短暂思想,抗击疫情打的是一种消耗战,没有充足的物资储备是不行的。因此,未来各级政府应加大战略储备预算规模,优化战略储备结构;同时,加强战略储备采购力度,保证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时,平时的战略储备用得上、用得好、用得足。

三是调整和优化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积极性和能力。本次参与抗击疫情的各类主体既有国家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各类中小企业、非盈利组织、个人志愿者等,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疫情过后,需要恢复生产生活,除了前面谈到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费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外;政府采购领域也要运用好相关政策,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加大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有针对性地调动参与采购的各类中小微企业积极性,促进其经营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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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4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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