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应立足绩效为先
政府购买服务应立足绩效为先
■ 吴建国 王志华
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各地政府纷纷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满足了大众的服务需求,也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是引导和鼓励了社会力量的健康发展,取得了多方共赢。
然而,也有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效果不尽如人意。比如,有的农村以渔业养殖为主要产业,但农家书屋里却大量摆放着果树种植的书籍,文化服务与当地情况相脱节,导致书屋门可罗雀。有的地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没有真正考虑到老年人的需求,陷入了“建成即关闭”的尴尬境地。另外,采购领域频发的 “天价采购”“豪华政府采购”等案例,更是加大了人们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及公平、公正的质疑。财政每年投入这么多钱来购买服务,到底好不好,值不值?
本质上说,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共财政预算和支出紧密相连。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陆续兴起了一场以“绩效管理和评估”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尽管各国制度和实际情况有很多不同,但在涉及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和效益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却是一致和共通的。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创新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小政府大服务”是政府部门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实践角度讲,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及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在内容上,不仅要重视事中评审,还要延伸到事前评价和事后评价两端,即不仅要评价政府采购的过程,还应该包括采购的计划评价、效益评价、持续性评价和长期评价等。
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应着力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格局,既要强化政府内部的财政、审计、监察等多部门评价,同时也应鼓励和支持有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以及公众参与评价,从而真正达到“把钱花在刀刃上”的公共财政支出效果。
强化监督,监督的面要宽,既要监督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采购组织机构、评审专家等,又要监督招标采购程序、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服务成效,确保无监管空档和“死角”;同时,监督的力量要强,不仅有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民政、工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还要注重争取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社会大众监督,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督网络;处罚的力度要适当,对发现的问题,不搞不理不睬、不搞大事化小、不搞下不为例,切实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既要追究经济的、行政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遏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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