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硬件混同,但采购类别划分不能混淆
【来自实践】
软硬件混同,但采购类别划分不能混淆
■ 范江燕
近日,某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涉及大量软件服务及相应配套的硬件设备,采购人按照“硬件集成实施服务”进行品目申报。代理机构即按服务类项目编制了相应的采购文件。然而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提出了异议:认为采购文件“未指明核心产品”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完整,无法认定投标人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财政政策认定的扶持中小企业情形”,进而停止评审。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硬件设备与信息软件服务一体化的政府采购项目日益增多,该类项目最大的特点即是货物与服务采购相混同。那么这类项目究竟如何执行采购流程,且如何确定采购品目呢?笔者作以下分析思考:
以项目本质归类
前述信息硬件设备与信息软件服务一体化项目的最大特点即是:无形智力成果(成品软件)植入了具体硬件中,硬件设备仅是软件服务的成果展示载体。且此类项目的核心在于信息软件的操作使用,而并不是设备硬件实物本身。
从这方面而言,笔者认为,该类项目本质上应属服务类。但在现实操作中,其更多地被归为了货物类。究其原因是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未有明确将该类项目能归属为服务类的依据,而实际中货物的有形采购更符合普遍认知,于是更多的人倾向于将软硬件混同的项目划为货物类项目。
以采购原则归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依据前述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保证采购效果,采购品目的选择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而如何算作是利于采购项目的实施呢?笔者认为,实际操作中可以采购项目的核心内容来分析,如核心部分是货物实体,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则归类为货物类;如核心部分是技术服务,货物仅是服务的载体,则归类为服务类。
例如,系统集成项目的采购,虽然项目中包括多台实体服务器,但每台服务器无法单独实现系统集成功能,其必须依托于软件服务才能发挥作用满足采购需求。因此,该项目的核心部分应是系统集成的软件服务,建议以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
综上,笔者认为,软硬件混同的一体化采购项目不应简单地以项目字面名称区分其是服务类或是货物类项目,应结合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具体分析项目本质特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采购项目顺利实施为核心原则进行分类。
(作者单位: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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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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