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应用“电子发票信息”
车辆购置税应用“电子发票信息”
■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避免使用虚假发票偷逃税款 ■ 提高办税效率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本月起,在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今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新办税服务方式,提升征管质效,《公告》明确,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以下简称“新机制”),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根据《公告》,新机制实施后,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当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时,纳税人可以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当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发票异常的原因,纳税人换取合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申报纳税。当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如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纳税人换取合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如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纳税人在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新机制实施前,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新机制实施后,税务机关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
“实施新机制首先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借助不可篡改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堵塞了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其他守法车主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信息谋取不法利益的管理漏洞,避免给纳税人带来潜在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谈到新机制将为纳税人带来哪些益处,该负责人表示,“其次,新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不法人员使用虚假发票偷逃税款,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此外,新机制将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不再需要手工填写纳税申报表,可以更好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手工填写申报表可能出现的差错。这也使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优化对疑似问题发票的查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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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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