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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标投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12-16 17:53: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招标投标法》修订大家谈】

编者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的当下,本报特别策划“《招标投标法》修订大家谈”栏目,邀请业内专家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以及其对政府采购制度重塑的参考意义进行探讨。

为《招标投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赞成“删除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设定条件”

■ 何红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13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具体条件的规定,即删除以下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017年年底,《招标投标法》修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被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一项行政许可,这意味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被取消,自然意味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从这一角度说,2017年修法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并不彻底。因为在没有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设定具体条件的情况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设定量化的具体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者相关监督机构的部门规章应当完成这一任务。即:《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者相关监督机构的部门规章应当作出具体量化的规定,这将表现为注册资本、办公面积等的要求;《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这将表现为专业人士数量及水平的要求。这时,我们会发现,这不就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吗?这也是为什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被取消后,不断有业内人士主张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等。

这在本质上是恢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行政许可,是不是叫资质无关紧要。如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谁来审核?当然只有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这种审核仍然是一种行政许可,即,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同意,民事主体才可以招标代理活动。

是否需要招标代理资质是可以讨论的,但不能在没有搞清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本质的情况下进行讨论。之所以不讨论恢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因为公众已经认识到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合理性。对于这一资质的不合理性,不应当通过变相的方式进行恢复。

本人是赞成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但不同意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量化条件,因为这就是变相恢复资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已经告诉我们,市场的力量是巨大,市场有很好的优胜劣汰的机制。比如,改革开放之初,国家设定了严格的电视机厂家设立条件、也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结果是电视机厂家遍地开花,电视机的质量低劣、价格依然高昂,完全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取消电视机厂家审批制度后,短时期内,电视机厂家数量更多,但很快,市场的竞争使得大批的电视机厂家被淘汰,优秀的电视机厂家快速发展,中国电视机很快具备了极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当然,这个过程会有阵痛,会有企业恶性竞争和市场的无序,但我认为这是招标代理行业取消资质后必须经历的过程。

因此,本人主张和支持删除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设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这一修改方案,是2017年修法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后,彻底消灭变相恢复资质可能性的重要举措,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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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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