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订《招标投标法》提几点建议
对修订《招标投标法》提几点建议
■ 宋军
目前我国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颁布、2000年1月执行的,虽然2017年12月进行了小幅修改,但其主旨法规条款没有大的变化。近20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系也逐步完善。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与世界经济秩序的对接,实践“一带一路”倡议,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采购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应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全面修订。
重新定位《招标投标法》
对《招标投标法》的重新定位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招标代理入围法规体系的定位。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深入的以及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规范,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应该是一部一步到位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它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下的一个程序法,不应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应招标投标法”来表述,而是用“其他采购行为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适应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二是法的核心价值目标的定位。每一个法律都有其核心价值目标,而原《招标投标法》核心价值目标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增加,政府采购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与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其核心价值目标定位应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核心价值目标是“纲”,纲举目张。只有法的核心价值目标定位明确,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标方法、评审模式才会以问题为导向,不断进行完善。三是监管部门的定位。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修订后的《预算法》已将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到预算之列,如果今后将国有企业的工程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那么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的监管部门应为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只是参照执行时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监管。这样才真正理顺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监管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缺位、越位问题。
强化主体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要强化采购人的以下四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一是编制工程采购预算的主体责任;二是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三是评审决策的主体责任;四是工程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明确评标方法
目前,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评标方法,更没有规定评审模式,较为规范的只是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13年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而在具体的实践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只是依据自己对法规的理解在操作,哪些可量化?哪些能折算?加权的比重为多少?缺乏统一、规范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模式。因此,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必须明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模式,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模式。同时,还应明确规定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的模式。
代理机构分级
过去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分级代理模式,将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虽然该分级代理模式存在容易阻碍竞争等存在许多弊端被废除,但本人认为,对于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而言,实行分级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一个工程项目预算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大的过百亿、千亿元,如果没有一定的代理经验或经历,是很难胜任的。由于目前成立招标代理机构门槛过低,临时凑几个人,借一个地方,一次赚几十万元的代理费就行。甚至,造成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某个项目而生,随某个项目而死。
因此,本人建议设计一种新的分级代理模式,该模式以“积分式”管理为主,只有达到一定积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才能代理大型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过亿元的)。积分的积累分三个方面,一是信用评价为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被招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在综合评价中记载为优秀的每次可积10分;二是在招标代理的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违规现象的可积10分;三是招标代理机构每代理一笔业务,无有效质疑或投诉的可积10分。只有积分达到100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才可以接受预算金额过亿元的工程项目的委托。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被处理的,其积分一次性取消,需重新开始积分。新的积分管理模式,可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中增加这个模块,由系统自动生成,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以此为依据。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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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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