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政采投诉受理的“六道关”
【来自实践】
严把政采投诉受理的“六道关”
■ 冷全保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后,参与抚顺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由2014年以前的5家已扩大到目前的32家,市场竞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编制不合理、采购方式选择不当等问题仍存在。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诉案件从无到有数量明显增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因此,做好新时代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受理工作越来越重要。抚顺市财政局坚持把握好以下六关:
掌控诉情关。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面向全国,地域广、种类杂而多,所投诉的问题法规性、政策性、敏感性强。个别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人力财力精力投入过大、专家评审结果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带着满腹的疑问和不满情绪而来,甚至会采取过激的行为,稍有不慎易引发新的矛盾关注点,如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办、纪检监察举报系统、辽宁政务服务网等官网平台采用非法定程序提出诉求。因此,我们在第一时间面对投诉人时,为其创造畅通的反映诉求渠道条件,让过高的情绪温度迅速回归到依法维护权益法定程序上来。
倾听详询关。“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投诉人表达的方式大多“不中听”,但是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多方主体、多个对象,我们要善于倾听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主要诉求的陈述和投诉案件关注焦点询问交流,厘清投诉案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工作思路,找准问题的主要矛盾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听”“询”本领上练就真功夫,具备抽丝剥茧的法规理念,找到投诉案件的最佳突破点。
释疑问题关。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文件、其他部委文件、采购中心、地方规章办法、相关法规、国际法规。我们在熟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投诉人当面提出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解答,满足投诉人的法规心理预期需求,真正实现拔云见日的功效。用真情帮助投诉人熟知投诉处理法定程序,在依法维护权益诉求上用真功,增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的主动权。
期值告知关。由于投诉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政府采购活动法定性条款掌握不细不深不准,对投诉处理结论普遍具有心理期望值偏高的追求愿望,对最终处理决定不满意,极易引起上诉和行政复议,既牵涉采购活动各主体精力,也影响政府采购效率。我们在与投诉人交流过程中既讲“情”、更依“法”,消除投诉人产生不切实际的目标,依据投诉人对案件必要的陈述观点,让其共同参与、分析案情,给投诉人创造温馨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作出法定范围内的客观判断,告知投诉人能够依法预知接受处理决定。
资格审查关。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要求,在法定的时限内,对投诉管辖权限、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投诉级次、投诉事项范围是否超出范围、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过质疑、是否在投诉有效期内、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是否提供足够数量的投诉书正、副本等投诉资格性条件,按“全、细、实、准”的要求逐条核对,做到详实有据,审查投诉书的资格材料,真正掌握每起投诉案件所反映的实质性问题。
受理确认关。依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提交的投诉书按管辖权限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另一类是属于管辖范围的,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原因;二是需要补正材料的,投诉材料不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详细告知补正事项及补正时间(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的也不受理。三是投诉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我们针对每个投诉案件,切实把握好受理确认环节,努力打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2017年以来,抚顺市财政局共受理投诉案件32件,通过严把“六关”受理投诉案件环节,提高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受理质量,降低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的敏感性、不确定性和风险点,有力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开展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的利益,为建设抚顺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做出了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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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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