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应作为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财政部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修订版)》征求意见。其中明确——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应作为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本报讯记者戎素梅报道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修订版)〉意见的函》(财办金〔2019〕94号),以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优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操作流程。其中明确,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应作为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同时新增PPP项目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等规定。
据悉,2014年11月,财政部以财金〔2014〕113号文的形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版),就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作出规范。与之相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在适用范围、操作思路、具体细节等方面呈现较大差异。
如,试行版第六条明确,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修订版第六条调整为,政府负有提供义务、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投资规模较大、社会需求长期稳定、项目产出明确的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可采用PPP 模式。仅涉及建设,不包含运营或维护内容的项目,不适宜采用PPP 模式。关于PPP项目的“两评一案”,即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及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版也体现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第十二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重点从定量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完善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开展采购工作前完成项目相关立项审批。
具体到项目采购,较之试行版,修订版新增并删改了部分条款。在法律依据方面,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展项目采购工作。
在采购方式的适用方面,修订版明确,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应作为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竞争性磋商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修订版新增了关于PPP项目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其载明以下事项:合作项目的名称、合作范围及内容、运作方式及合同期限等;政府承诺和保障;投融资期限及方式;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标准或者产出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收益的方式及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及方式;履约担保机制;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及资产的移交;项目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及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此外,设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合同还应载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权变更限制以及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履行PPP合同的保障机制等事项。PPP项目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承诺固定收益回报、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内容,且不得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
修订版还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明确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参与的差别或歧视性条款。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采购。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将根据采购文件(含有关补遗文件)、社会资本响应文件(含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PPP项目合同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需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署关于PPP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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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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