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示范法》的修订历程和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示范法》尤其值得注意的内容,是确认了有关国家将政府采购作为执行国内公共政策工具的事实。
修订和审议通过的过程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201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4届会议上经过审议后获得通过。该《示范法》是对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7届委员会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修订和更名的结果。本次会议对2004年以来的《示范法》修订工作进行了最后总结,对修订草案进行了最终审议并作出了予以通过的决定。
2004年第37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修订1994年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并将起草修订草案的工作交给第一工作组。该工作组在本次委员会会议前共举行了13次、每次为期一周的会议。2010年的工作组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总体的后期讨论,2011年的工作组会议对颁布指南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了大量的协调、组织和文件整理说明工作,为本次委员会会议对《示范法》的审议通过进行了必要的准备。
本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工作组提出的修订草案的65项内容及其拟定颁布指南等后续事项,对修订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讨论和改动,其中包括我国代表团提出的修订意见和建议。贸易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最后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最终逐项审定和逐项通过。由于《示范法》修订稿内容复杂和技术性较强,不可能对每一个条款的细节进行审议,加之本次大会的与会人员与工作组会议的与会人员没有大的变化(尤其是在草案准备阶段发挥主要作用的国家),本次大会对于工作组提出的修订草案的基本结构和多数条款都接受了。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对1994年《示范法》的修订,无论在篇幅上还是在制度内容上都是巨大的,增编和增补是这次修订的主要特点,反映了联合国成员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新做法和新经验。
从本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修订文本草案看(通过后的正式文本,要待稍晚时才能首先看到英文文本,因为一直到审议的最后阶段还在对文本的条款进行调整和整理),修订后的《示范法》章目数量增加了2章,从6章改为8章;具体条款大概新增加了12个,1994年的《示范法》有57条,工作组提交的修订草案有69条。
新增加的2章都是反映公共采购新方式及其程序的,一是电子逆向拍卖,另外一个是框架协议。这两章有关新的采购方式的内容,占了新增条款总数的一半多(在其他章里也有相应的体现,例如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条件和框架协议的使用条件)。
其他新增条款涉及的内容分别是:未来可能采购活动的信息、采购估价的规则、否决异常低价提交书、行为守则、采购方法、重新审议申请或者复议申请的效力等。
(二)经济社会政策
修订后的《示范法》尤其值得注意的内容,是确认了有关国家将政府采购作为执行国内公共政策工具的事实。
新《示范法》文本中将正式提及“社会经济政策”,并许诺在制定指南时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和阐述。在其第2条新增加的社会经济政策一款中,把“社会经济政策”定义为:“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考虑到的本国环境、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政策(颁布国可扩充本项,列入此种政策的示例清单)”。《关于通过<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决定》第65段针对工作组提交的修订稿写道:“在感谢为编写《示范法》修订本所作努力的同时,认为其中一些条文过于注重将公共采购用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手段。指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公共采购被用作建设当地能力、发展当地中小企业和落实各国其他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的手段。促请委员会在编写指南时考虑到各国的社会和经济现实,同时避免作出这样一来的说明,即应当将《示范法》案文直接写入国内立法而无需在顾及上述事项的情况下作出修正。”
《示范法》在经济社会政策方面的这一重大变化,说明它开始从主要促进国际贸易逐步走向为各国国内的一般性政府采购立法和制度构建提供范本,显示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于各成员国实际做法的包容性,有助于提高联合国示范法及其作用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比较而言,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还只是一个基于独立关税区的政府间国际贸易协议,其作用局限于推动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推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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