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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依据不足,不要侥幸通过法院打官司改变结果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8-22 18:08: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践中来】

法律事实依据不足,不要侥幸通过法院打官司改变结果

■ 柳艳柏

某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完成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此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复,但第二中标候选人不服质疑回复,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并驳回了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要求。第二中标候选人不服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又向当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试图通过法院的审判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法院受理了本项目的行政诉讼,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了行政诉讼答辩状。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作为第三人,也被下达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文书。代理机构经过认真整理,按照法定时间递交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的相关文书及招标采购资料的复印件。

经过一个月的等待,法院向被诉讼人发出了庭前调解的通知书。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有误,应当重新评审,确定自己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作为第三人,特别强调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也说明财政部门允许依法重新评审的条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评审结束后,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况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因为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不符合上述重新评审的条件,所以无需组织重新评审。庭前和解由于意见不一致而失败,最后通知代理机构等待法官的择日宣判。

此事大约过了两个星期,代理机构再次接到法院通知,次日法院宣布审判结果,在第二天的开庭中,代理机构经法官的允许又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后的焦点依旧是在第二中标候选人要求重新评审的问题上。宣布审判结果时,法官特别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无法对包括医疗事故评审委员会及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作出对与错的评审,所以也没有权力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本次的行政诉讼最终以被诉讼人胜诉作为结果,但本案也说明了一个道理,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即使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也是不能改变评审结果的。

(作者单位: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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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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