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拒收第二份质疑答复书并投诉,该如何处理?
【有问有答】
供应商拒收第二份质疑答复书并投诉,该如何处理?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甲没有提交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因工作失误未在答复书上加盖公章,该供应商据此大发雷霆并投诉,同时拒收了代理机构次日寄送的第二份质疑答复书,此次回复依然在法定期限内。面对上述供应商的投诉,该如何处理?
回答
驳回投诉是众多专家给出的答案,但理由“各有千秋”。
“此案例应视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对代理机构进行投诉的行为。”江西某地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另外,案件中,代理机构的答复合法、合规、有效,应驳回投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通过法律判定第二次质疑答复是否有效。”政府采购专家卜向峰表示,按照94号令的规定,代理机构只要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就是合法有效的,与有没有盖章并无关系。未盖公章说明可以对回答内容不负法律责任,从而认定不属于公司行为。代理机构第二天(在法定回复期内)寄送的另一份质疑答复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拒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就以上程序而言,代理机构程序合法,对供应商投诉事项可以做驳回处理。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在今后的业务处理中应多加注意。
“但本项目存在争议,供应商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为由投诉,明显与事实不符,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但根据相关规定,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不受是否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这一事实的影响。只要供应商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是没有理由拒绝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告诉记者。
此外,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指出,该案件其实应考虑质疑时限这一重要因素。“在开标时才提出质疑,已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财政部门可依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其投诉。”张志军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又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尽管94号令第十一条指出,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但从时间上来看,开标的那一天早已是采购文件获取、公告届满之日的7个工作日以后了,此时再质疑招标文件,已超过法定质疑期。”张志军进一步指出。
“但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确实存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供应商仍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情况,因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和响应文件截止日相距太短。”有专家表示。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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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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