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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易引发投诉

栏目: 2019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9-03-04 21:28: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哪些情形易引发投诉

财政部发布的第二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案例对实践工作极具指导意义。小编特摘录了三个典型案例,其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财政部门的处理理由均值得关注,需要深入学习

案例一:不得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计算价格分

基本案情

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就该单位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投标人A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采购人解释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是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中“明显低于”的具体范围和幅度的细化,有利于开展评标工作,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代理机构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价在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时,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并不是作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仍可进入详细评标阶段。

处理理由

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明显低于”规定为“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未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利。但是,其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串通报价,从而规避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第十七条;87号令第六十条。

处理结果

根据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案例二:不得将为特定主体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基本案情

采购人某歌剧院委托代理机构就该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项目评审结束后,财政部门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设置20分“用户反馈意见”的评审因素,A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所提供的“用户反馈意见”都是建立在销售B公司产品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评标委员会对B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户反馈意见”予以否认,严重侵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用户反馈意见”要求,“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必须对投标方作出‘满意’或‘优秀’的评价。每提供一份2.5分,满分20分。”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户反馈意见函,2份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均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其中2份显示供货产品的制造商为B公司。

处理理由

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均为W部直属院团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其中2份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余2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其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该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设置供应商库进行前置审查不可取

基本案情

采购人某大学就该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的举报材料。采购人反映,相关供应商B公司与C公司在该大学供应商库中注册时所留邮箱相同,且C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简单,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其官网技术参数不一致,B公司和C公司涉嫌恶意串通。

财政部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某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入口’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项目”,并要求“(2)将以下资料扫描件在本项目报名截止前发送至指定邮箱办理入库手续: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③开户许可证;④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⑤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经查询该采购人“供应商库”,B公司与C公司注册信息中的电子邮箱相同。调查过程中,B公司与C公司均称与对方无业务往来。负责本次投标事宜的B公司员工私自委托第三方完成供应商入库注册,未得到B公司授权;C公司员工委托熟人办理供应商入库注册,该员工不知道该熟人是否与其他供应商有联系。

处理理由

财政部门认为,仅依据B公司、C公司注册邮箱相同及B公司投标文件所列参数与投标产品的官网参数不一致,不能认定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同时,经查阅B公司与C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该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且要求供应商办理入库注册必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通过设置供应商库等形式进行前置审查。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四条。

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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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8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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