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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诉讼——送达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2-21 17:57: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一个不经意的疏忽让财政部门成了被告

“可怜”的诉讼——送达

■ 吴小明

案情概述

某监管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通知供应商前来签收。供应商如约而来,听说监管部门最终没有支持其投诉,看到“投诉处理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供应商代表、一名年轻的女同志当时就流下了眼泪。见此情景,经办人员好言相劝,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交到其手中。按照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应要求供应商签收。但看到这位女同志眼泪汪汪的,也怪可怜的,工作人员心一软,就没有坚持。心想,当事人已经亲自来了,处理决定书也交到其手中了,即便不签字也不可能抵赖吧。没想到,收到投诉处理决定后,该供应商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就是这位让人可怜的女同志大叫:“我没有签字,我没有收到处理决定书。”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投诉处理案件中,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了废标处理决定。投诉人、代理机构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但中标候选人却说没有收到。称其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一直没与其签订合同,经向代理机构咨询才得知已经废标。该中标候选人非常气愤,将财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损害了其利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时,相关当事人都抓住这点不放。按照常理分析,既然其他当事人都收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也应该给中标候选人发放了。且该中标候选人因不服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处理决定,说明其已经知道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并没有影响其行使权力,但监管部门却拿不出送达的相关证据,找不到邮寄回执、签收单据等相关凭证。上法庭打官司就要秉公处理,讲程序,重证据。因为拿不出证据,财政部门险些败诉。

点评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规范送达非常重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94号令第三十四条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七种。(一)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三)电子送达,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六)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七)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新的送达方式:一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二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按规定送达相关当事人,一个都不能少。一定要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即直接送达的,要办理签收手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邮寄的相关回执一定要妥善保存。必要时用证据说话。除挂号信外,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比较好,方便快捷易查询。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案例节选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吴小明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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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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