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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该如何使用和管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2-11 17:13: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对“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该如何使用和管理?

■徐勇 孙戴峰

案例回放

某省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的智能化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前,代理机构监督人员从该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四位评审专家。评标当日与采购人授权代表共五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结束后,项目经办人员将投标文件送达评标会议室时发现,评标会议室其中一名评审专家正是参与本项目投标的A公司法人代表,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后该评审专家申请回避。采购代理机构随即重新安排评审专家进行替补。经评审,最终A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人。

事后,有评审专家向财政监管部门去电反映,本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当日回避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场对前来参与的评审专家主动推销其公司并在评审前发放名片,尽管事后回避,但此举涉嫌影响评审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问题引出

对于上述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事后进行了现场录像回看,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查,但整个事件过程备受争议,并引出了以下问题:

其一,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前提出回避,这是否影响采购评审的公正性?

其二,现场另外3名评审专家是否能够继续进行评审工作?

其三,“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能否参与同行间项目评审工作?

点评分析

其一,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简单的说,与会评审专家在得知自己公司来投标后主动申请回避的行为是符合评审专家工作纪律的,不影响评审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但从现场录像回放来看,该供应商当天是第一个到达评审现场的,利用评审未开始前这段空隙与陆续到场的其他评审专家进行一对一互动交流,表明自己评审专家身份并给其他评审专家散发自己公司的名片,这种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评标委员评审承诺书》第二条的规定,即,自接到担任评审专家的通知之日至本项目结束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自己评审专家身份的工作纪律。此外,该评审专家在明知当天自己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以不知道其参与的评审项目就是该公司投标的项目为由,其最后是主动也是被动离开评审现场的,但有涉嫌违背职业道德和故意不回避之行为存在。鉴于该项目评审工作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对该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批评并进行了记录。

其二,“双重身份”评审专家现场回避后,评审小组的其他评审专家是否也要回避?目前有两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已经申请退出,但为了保证公正性,受其影响或接受其名片的其他评审专家也应回避,重新抽取评审专家,消除隐患,以确保采购评审的公正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申请退出后,受其影响或接受其名片的其他评审专家没有必要回避,不应该重新抽取评审专家。应相信评审专家的基本素质,不至于听了其介绍,收了其名片,就放宽评审标准,不宜搞“一人生病,集体吃药”的做法。

其三,对于“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能否参与同行间投标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回避情形下的要求外,“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上无专门规定要求,在该省的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上,也无法进行识别和处理。

“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在省专家库中占多大比例尚不得而知,虽然有评审工作纪律与采购行业政策法规的约束,但凡其在专家库中事先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自动抽取功能就无法也无权限制其参与评审的权利,更无从获得投标单位与本次开标抽取的评审专家是否存有利害关系的事前预警。

“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在担任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可以直接获取同行间的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状况及相关商业秘密,在社会上已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反应。也有人质疑,同行必妒。“双重身份”的评审专家,虽说是独立进行打分,但在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畸高、畸低分等压低其他投标同行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采购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为此,应加强对这类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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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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