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就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进行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与19号令的现有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不再要求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由省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公告具体信息方面,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而非19号令中规定的,由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核验,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指定媒体发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拒绝发布。
据了解,公众可在2019年2月7日前,通过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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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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