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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式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12-21 10:30: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自首”式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吗?

■ 本报记者 昝妍

问题

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七号)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内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经初审后,有3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中包括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对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案中“自首”式的投诉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要求吗?这样的投诉结果如何?

回答

“可以说‘自首’式的投诉意图很明显,就是希望能重新组织招标。”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原认为,投诉人以“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诉,是看准了该项目只有3家投标人,如果自己的投标无效,那么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就只有两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整个项目就要废标后再重新采购,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就当然不存在了。

那么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符合投诉条件吗?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徐舟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条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还指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这条规定明确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徐舟提出,执行中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其二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供应商只有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该公司以‘牺牲’自己使项目废标再重新招标的动机昭然若揭。”孟原表示,尽管投诉人如此“大公无私”投诉自己投标无效,但投诉内容中并没有表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没有提出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退一步说,就算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确将该公司的无效投标评判为有效投标,投诉人的权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本案投诉结果如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七号:财政部认为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驳回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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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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