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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不完整的成交公告影响采购结果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12-17 18:28: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不及时、不完整的成交公告影响采购结果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号)称,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的采购项目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声称本项目成交公告未按规定对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进行公告。经审查,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未在成交公告中载明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7月24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补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成交结果的有效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

本案的关键性问题系代理机构未及时发布完整、正确的成交公告。那么,成交公告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成交公告对采购结果是否存在影响?该案件后续又应该怎样处理呢?

回答

“发布成交公告是政府采购法定程序之一。”中国水稻研究所财务处副处长曹国强这样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成交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具体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第十二条也指出,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综上,成交公告系法定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发布。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本案中的代理机构为何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信息公告有误或者未公告的情形并不多见,一般也都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除了疏忽大意,有时也是有意为之,即不想让其他供应商知道太多内容。”

那么,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公布成交公告,投诉事项成立,但为什么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的有效性呢?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公司总经理彭时明告诉记者,信息发布不完整和不及时,损害的仅仅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已经对权益受损者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救济。如果因此改变成交结果,显然救济过度,侵害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秦玲芳也表示,成交结果是经依法成立的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后,由采购人确定的。成交结果确定在先,成交结果公告在后,是其后续步骤。如果成交结果确认合法合规,公告未超时限,即使公告内容不全、“补救”超时,也不影响之前结果的有效性,除非公告不全的行为是故意的。

针对未及时发布成交公告或未完整发布成交公告的行为,应怎样处罚?林日清表示,19号令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根据上述规定,采购实践中一般都是给予警告。

总之,依法规范发布成交公告非常重要,既不能大意,更不能故意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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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1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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