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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期待实施条例为基层工作点一盏灯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1: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赵辉 通讯员 李爱玲

 

“我们特别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能尽快出台,给基层政府采购工作更多的指导。”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采访时,惠济区人民政府采购控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从2000年惠济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的10年间,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制度也逐渐完善,但在工作中仍然面临很多实际难题,“我们是在摸索中前进,对法的需求非常迫切。”

作为郑州市6个行政区之一的惠济区位于郑州北部、黄河南岸。2000年惠济区设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有设置集采机构,所有达到限额以上、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据了解,2009年惠济区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2208万元,2010年截至8月底,当地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3237万元,共有41个项目通过代理机构完成,合同金额12341万元,节资率达到15%。采购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我们的原则是“只管理,不参与”。

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并严格管理的同时,作为基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惠济区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制定限额标准,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人家说我们执行的是《招标投标法》,不是《政府采购法》。再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招标成本过高,也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招标投标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执行《政府采购法》,但第4条明确说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和不少区县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情况相似,5个人的惠济区政府采购办承担着繁琐而重要的工作,采购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不怕工作繁琐,但确实有许多实际问题很棘手。”可以说,基层政府采购工作是在不断地发现问题、摸索着解决问题的道路上前进。“比如对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处罚。《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7部委30号令都有相关规定,我们有时会觉得无所适从,不知道执行哪个法律好。比如工程类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又没有对投标人的具体细致的处理,而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部长令有很详细的对投标人的相关处罚措施,但只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所以操作执行起来就很矛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郑州各区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极为频繁,因为各自遇到的问题很相似,采购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通过交流看到其他区县的工作都有哪些亮点,可以取长补短。如果正处于迷茫期,看到别人好的做法,就可以学习、吸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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