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我国政采诚信体系建设“踏石留痕”历程
回眸我国政采诚信体系建设“踏石留痕”历程
诚信建设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一环,为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构建规范的政采诚信体系,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读者朋友们一览我国政采诚信建设历程。
2002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除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外,还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201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主要内容、报送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以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该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201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2018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文字/高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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