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就合法了吗

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就合法了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7-12 16:48: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就合法了吗

■ 李平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各地掀起了一股热潮。从目前各地整合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在整合时,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于撤销政府采购中心是违法违规的,于是有的地方进行了整改,而整改的办法就是在交易中心加挂了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单位就一个信息化建设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因为当地已经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在交易中心加挂了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招标采购活动由交易中心组织。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认为交易中心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交易中心回复认为,交易中心加挂有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交易中心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是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对质疑回复不满意,遂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财政局以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撤销、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不是财政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这个案例可以引出四个问题:一是撤销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合法?二是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定要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吗?三是在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就合法了吗?四是交易中心是否有权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采购?

探讨问题一:撤销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合法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界定,在《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很明显,撤销政府采购中心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探讨问题二: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一定要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的整合,最根本是对交易中的信息系统、场所资源、专家资源的整合,并不是要把各个交易平台撤销,组建成一个单位。同时,《工作方案》还明确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据上述规定得知,在整合交易中心时,撤销政府采购中心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探讨问题三:在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就是合法的吗

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和职责都是法定的,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实际上是取消了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定地位,其法定代理权也将随之消失。在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实际上是应付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的一种变通做法。据了解得知,交易中心尽管加挂了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但交易中心是实体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而加挂牌子的政府采购中心则是虚设机构,只有牌子没有实际内容。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后,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被取消的事实。案例中在交易中心加挂了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由于不能保证政府采购中心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保证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需要。再以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情况为例,该省交易中心是在组建运行一年多后,才加挂了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就是出于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需要的考虑。但实际上,政府采购中心已名存实亡,只是一块空牌子而已,交易中心内部也没有从事集中采购业务的机构。由此看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政府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探讨问题四:交易中心能够取代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显而易见,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由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项目,首先是不合法的。同时,《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而从法定职责来看,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的是政府集中采购职责,负责办理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而交易中心是服务机构,履行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职能。因此,交易中心取代政府采购中心直接从事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符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强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试点中出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并根据《政府采购法》也分别在第16条、第60条的相关规定,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督促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给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7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